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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6-29 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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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房產繼承如何計算繼承份額?
張靜律師解答:計算起來比較復雜,要先考慮夫妻共同財產各一半,然后再考慮順序繼承人平均繼承,建議還是找專業的律師幫忙計算。如下面這個案件,就算出婆婆名下的宅基地房,兒媳繼承三十六分之四,兩個孫子各繼承三十六分之七。
書節選:
關于遺產的分配,鐘母于1987年,潘父于2014年,二人時并未立下遺囑,故本案應按照法定繼承的原則對遺產進行分配。二人時間不同,故本案遺產發生兩次繼承,另由于潘二兒2008年,早于潘父的時間,故根據《繼承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潘二兒應繼承潘父的份額由其子女即潘孫1、潘孫2代位繼承。
具體分配如下:鐘母時,涉案遺產先進行夫妻財產分割,及潘父占有二分之一,剩余的二分之一由潘父、潘大女、潘二兒平均分配,即潘父占涉案遺產的六分之四,潘二兒占六分之一,潘大女占六分之一;潘二兒所占的六分之一在其前應屬于潘二兒和陳兒媳的夫妻共同財產,在潘二兒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以及法定繼承原則,應由陳兒媳占三十六分之四,潘孫1占三十六分之一,潘孫2占三十六分之一;潘父去世后,其所占的六分之四應由潘大女與潘二兒平均繼承分配,因潘二兒已經,故潘二兒應繼承的份額應由潘孫1與潘孫2代為繼承,即潘大女占六分之二,潘孫1占六分之一,潘孫2占六分之一,綜上,終對于涉案遺產,潘大女占二分之一,陳兒媳三十六分之四,潘孫1占三十六分之七,潘孫2占三十六分之七。
廣州張靜律師多年來代理大量分家析產及繼承類案件,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當事人一致好評。專業辦理房產繼承糾紛案件,分家析產糾紛案件,宅基地拆遷款分割糾紛案件,繼子女繼承權糾紛案件,各種財產權繼承糾紛案件等,收費優惠,歡迎咨詢。
廣州懷疑他人材簽名過戶父母的宅基地怎么辦?
張靜律師解答:應提起行政,要求撤銷他人名下宅基地證。起訴后憑受理材料,可以向房屋管理部門調取當年過戶提交的材料,申請筆跡鑒定,如鑒定是產權人簽名,則可能撤銷宅基地證。隨后再起訴民事案件,處理繼承糾紛即可。如下面這個案件,懷疑兄弟過戶了父母的宅基地,筆跡鑒定出來是其爸爸親筆簽名的,這樣也避免了兄弟之間的嫌隙。但需要提醒的是,很多年代久遠的宅基地過戶材料已經沒有保管了,導致無法鑒定,只有年代近的可能會有保管,所以此類案件一定要盡快起訴。
首先,宅基地使用權是以戶為單位進行登記。其次,本案宅基地使用權變更是出于家庭成員間的分家析產。原告與兩第三人同為廣州市海珠區鳳陽街鳳某村民,原告與第三人覃敏某為父子關系。原告與第三人杜雪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訂《宅基地房屋析產協議書》,約定將涉案房屋全部產權析產給第三人杜雪某、覃敏某,且將該宅基地使用人更改為第三人杜雪某、覃敏某,并由廣州市海珠區鳳陽街鳳某村民會出具證明。之后,被告收到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材料,經過審查,被告將變更登記的材料附在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檔案中,以表明同意涉案房屋的變更登記申請。該院委托廣東華生鑒定中心對《宅基地房屋析產協議書》中“覃某”字樣及紅色指印是否其本人所簽署和摁捺進行鑒定,鑒定意見顯示該“覃某”字樣是原告所寫,該紅色指印為原告所捺。原告雖然對兩份《鑒定意見書》不服,要求重新鑒定,但沒有提出相反證據,其重新鑒定申請理由不成立,該院不予采納。綜上,原告要求撤銷訴爭變更登記的請求,理據不足,該院不予支持。
廣州什么是事實收養,收養法實施后還有事實收養嗎?
張靜律師解答:事實收養,是指雙方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未辦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便公開以養父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行為。一般應具備下列條件:(1)收養當事人雙方均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2)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公開承認其養父女關系,以父女相稱并為群眾及有關組織公認,雙方相互有扶養的事實;(3)養子女與生父母在事實上已終止了父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4)未辦理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中國承認事實收養的法律效力,并予以保護。1992年4月1日《收養法》實施之后就沒有事實收養了,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相關法條:
《收養法》第二十五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通則》第五十五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
收養行為被人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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