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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3-31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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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 科技部、財政、稅務總局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第十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
(三)合規性審查
認定機構應建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庫;依據企業的申請材料,抽取庫內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查,提出認定意見。
(四)認定、公示與備案
認定機構對企業進行認定。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報送小組辦公室備案,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并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