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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11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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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運用。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進一步完善,在嚴控風險前提下專利商標規模達2400億元,融資惠及企業數量增長率超過10%,全國專利密集型產業增加值平穩增長,全社會創造力和市場活力進一步激發,有效支撐現代產業體系建設。
——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統一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標準。繼續推進有關地方專利商標受理窗口整合,力爭全部實現知識產權業務“一窗通辦”。專利、商標電子申請便利化程度與好評度進一步提升。推進知識產權保護信息平臺項目建設。完成在華建設100家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首期建設目標,便民利民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進一步健全。

知識產權”一詞在我國作為法律用語,為適應我國改革開放和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需要,將知識產權確認為基本民事權利之一,且設專節規定,但《通則》對知識產權并沒有明確的定義,我國學者也從不同角度對其進行說明。學理上一般認為,知識產權是指民事主體對其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成果、商業標志及其他具有商業價值的信息依法所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具有以下含義:
1.知識產權的主體通常是從事創造性智力勞動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社會組織。
2.知識產權的客體是創造性的智力活動所產生的非物質性成果,其表現為作品、發明創造、商業標志及其他具有商業價值的信息等。
3.知識產權的內容體現為對智力成果的直接支配和獲取利益的專有權利,即主體對其智力成果享有的、依自己意志進行的歸屬性控制、使用與處分行為并獲得相應的經濟對價。
廣義的知識產權,可以包括一切人類智力創造成果即WIPO所劃定的范圍,但給予保護的內容卻由國內法所確立。例如:"發現權"。對廣義知識產權的劃分,也有按1992年國際保護工業產權東京大會的標準,將知識產權分為"創造性成果權利" 和"識別性標記權利"兩大類。 前者包括發明專利權、集成電路權、植物新品種權、Know-How技術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版權、軟件權等。后者包括商標權、商號權、其他與制止不正當競爭有關的識別性標志權。當然,識別性標志也滲透著智力創造,只不過功能、表現形式側重點不同而已。狹義的知識產權,指工業產權和版權。本書以產生權利的法律依據作為劃分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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