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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5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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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工與臨時員工的區別。
1)勞務派遣員工有退休金和低工資,臨時員工是沒有的。
2)勞務派遣員工是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臨時員工是企業請來頂替的人。
3)派遣員工的工資也是由派遣公司發的,臨時員工的工資是由用人單位企業發的。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一些關于“勞務派遣是不是臨時員工”這一問題的內容,這里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勞務派遣不是臨時員工,勞務派遣的員工,企業應當與員工簽訂長期的或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與正式員工做到無區別。
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外包的動因目的
雖然我們說企業選擇性地使用人力資源管理外包是有利且有益的,但是,如果企業主對“外包”的認知還停留在“單純降低成本”,那么和外包服務商的合作將錯過很多“戰略性”意義。
人力資源管理外包服務,除了“降低成本”,在企業的資源配置、體系建立、業務布局、風險規避等各方面都將成為強有力的支持方。
01.幫助企業搭建或優化人事框架
對于初創企業:外包服務商可以幫助他們盡快搭建起合法有效的基礎人事框架。
對于高速發展中的企業:擴張過程中碰到HR人手不夠、資源有限的情況,通過外包引入相應資源來補充現有人事結構的空缺或不足。
對于發展到一定階段需正規化的企業:有些企業由于客觀環境倒逼必須正規化(如融資、合并、上市等),但之前的不規范,且自身HR能力和格局都非常局限,通過借助專業的外包服務商來進行梳理和優化。
02.替企業轉化矛盾和風險
規避勞動糾紛:企業(實際用人單位)與業務外包員工(來自外包服務商)沒有勞動合同關系,避免了勞動糾紛的發生,節省了企業的管理資源。同時服務商作為第三方,其專業性、規模性和服務性助于化解勞動糾紛。
分散用人風險:企業選用業務外包員工“可進可退、能上能下”,“用人不養人”。外包服務商利用其在人事、勞資業務方面的優勢,幫助企業降低和分解了人力資源的投資風險。

勞務派遣員工與正式員工有什么區別呢?
首先用工關系的不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勞務派遣機構與勞動者之間。派遣員工的勞動關系歸屬在派遣單位,不在用人單位。
第二,簽署勞動合同的單位不同。正式員工是勞動者與工作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由工作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發生勞動爭議,由勞動者和工作單位雙方處理。
解釋:派遣工是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被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單位去工作,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公司雙方處理。
第三,五險一金的繳納問題。派遣員工的五險一金可以由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協商繳納。并不需要由用人單位強制繳納。
第四,工資發放的原則不同。對在職職工而言,用人單位須按月支付工資。但是對于勞務派遣員工而言并不是必須如此。可與派遣單位協商支付費用(非工資屬性)。
注:我國《勞動派遣暫行規定》第四條: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勞務派遣工是否須同時滿足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
新《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從該條文來看,臨時性與輔助性之間使用的是頓號、與替代性之間使用的是“或者”,這樣很容易給人造成疑問,勞務派遣崗位是需要三個條件同時滿足?還是僅需滿足一個條件即可?
對此,還沒有統一的法律規定,在2012年12月28日下午,全國人大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并對《勞動合同法》修改的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其中《工人日報》的記者向全國人大會法工委副主任闞珂提問勞動合同法中關于勞務派遣的問題,闞珂解釋道:'有的問我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是同時具備,還是只具備'一性'就可以采用勞務派遣的方式,在這里我說一下,只要具備'一性'就可以。'雖然從法理角度看,全國人大會法工委副主任闞珂對新聞記者所做的回答不具備法律效力,不是法學上的正式解釋。但他的回答至少也代表了立法機關的看法,勞務派遣只要具備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其中的一性即可,無需'三性'都具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