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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30 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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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的啟動
建議當事人在訴過程中,即在舉證期限提出申請,經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避免因自行委托而造成額外的費用。
鑒定的定義
鑒定是指在訴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鑒定事項包括的內容:
(1)筆跡真偽鑒定。(2)章印文真偽鑒定。(3)涂改、添加文書鑒定。(4)印刷、打印、復印及傳真等文件的鑒定。(5)打印字跡、書寫字跡與章印文的時序鑒定。(6)章印文形成時間鑒定。(7)人像識別鑒定。(8)不可見文字材料鑒定。

鑒定的適用條件
受理鑒定的鑒定人必須是具備“兩證“資格的鑒定執業人員。鑒定人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執業證書制度。在已實施鑒定人職業資格制度的領域內,未取得相應鑒定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相應的鑒定活動。
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但若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應予準許。
鑒定的類別
1、法醫類鑒定,包括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精神鑒定、法醫物證鑒定和法醫毒物鑒定。
2、物證類鑒定,包括文書鑒定、痕跡鑒定和微量鑒定。

鑒定是指在訴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機關或當事人委托法定鑒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鑒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
申請鑒定應遵循:受理
1、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出具《鑒定委托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理由;
對于函件委托的,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

申請司法鑒定應遵循:委托 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 2、在訴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司法鑒定的基本要求原則: 一、司法鑒定合法性原則;二、司法鑒定獨立性原則;三、司法鑒定客觀性原則;四、司法鑒定公正性原則。 司法鑒定的適用條件主要包括受理的鑒定機構必須是經過認證的、受理人員必須具備的資質。在這種情況下,司法鑒定才具備了鑒定的前提。同時,對于申請司法鑒定的人員也是有要求的,必須是和案件有關的、能夠影響案件審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