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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4-20 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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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動產交付 動產交付,是指將動產的占有移轉給受讓人的法律事實。因為交付就是占有的移轉,故也被稱為占有的交付。交付的法律意義是公示,即表示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及移轉的法律事實;我國《物權法》第6條規定:“不動產無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第23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動產交付方式有兩大類型: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 現實交付,是指物從一個人的實際控制(事實戰友)轉移到另一個人的實際控制之下,從而發生動產占有的實際轉移。 這是交付的常態。但前提是:交付前標的物通常處于轉移人手中觀念交付,是指轉移人雖然在法律上占有標的物,但并不是事實上占有之,故采用變通的方式在觀念上交付標的物觀念交付有四種方式,包括:(1)簡易交付。即受讓人已經占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托、租賃等方式實際占有了動產,則于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2)占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占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3)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讓人將其對于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例如,甲將其出租的家具賣給乙,但是由于租賃期限未滿,暫時無法收回,甲可以把其家具的返還請求權讓與乙,以代替現實交付。(4)擬制交付。即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如倉單、提單)交給受讓人,以代替物的現實交付。這時如果標的物仍由出讓人或第三人占有時,受讓人則取得對物的間接占有。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限制競爭行為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限制競爭行為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7條的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限定他人購買其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該條禁止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兩類限制競爭的行為:行政性強制經營行為與區行為。 行政性強制經營行為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對市場經營活動進行干涉,強制經營者從事或者不從事某種經營活動的行為。這種行為,違反了依法行政的原則,損害了法律保護的市場競爭秩序。 地區行為,是指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以行政為后盾,無法律依據地限制商品在本地和外地之間正常流通,以牟取地方利益的行為。這種行為,人為地分割市場,影響全國性市場經濟體系結構的統一和完善,必須予以禁止。
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及行使可使后履行一方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
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得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的權利。 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及行使可使后履行一方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以對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但這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并非的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影響后履行一方主張違約責任。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沒有促使對方履行,或者沒有促使對方對瑕疵履行采用救濟措施的,可以根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

商標在先使用權/商標先用抗辯
商標在先使用權/商標先用抗辯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據此規定,我國《商標法》同時也給予已經使用的未注冊商標一定程度的保護,賦予了商標在先使用人針對他人注冊商標的在先使用抗辯權。 根據《商標法》規定的注冊制度,商標權僅基于注冊產生,與商標是否使用無關。但商標作為一種商業符號,其價值本質上仍源于商標在經營活動中的實際使用,只有經過實際使用的商標才可能發揮標識功能。一個已經實際使用的商標,即使未經注冊,但由于其已負載了一定的商譽,亦已產生應予保護的正當利益,商標注冊人不能剝奪商標在先使用人經過正當、合法的投資和使用而產生的商譽和利益。《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賦予商標在先使用人針對他人注冊商標的在先使 用抗辯權,便是在注冊原則作為基本原則之外,為商標在先使用人提供的補充保護。 但是,商標在先使用抗辯制度的引入并不意味著在《商標法》框架下,未注冊商標與注冊商標可以獲得同等的保護。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