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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02 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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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宅基地房繼承糾紛適用時效嗎?
張靜律師解答:如未過戶就不適用時效。如過戶了就適用普通2年時效(知道被過戶的情況下),長20年時效(不知道被過戶的情況下)。如下面這個案件,因宅基地證一直未更名,故繼承不適用時效。
書節選:
關于本案是否適用長時效的規定,《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時開始。”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權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物權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本案中,被繼承人之一的鐘母于1987年去世,距離潘大女起訴之日確實已經超過二十年,但是本案涉案遺產的宅基地使用證一直未辦理變更,至今仍登記在鐘母名下,而潘大女作為鐘母和潘父的女兒,屬于法定的順序繼承人,其對于鐘母和潘父二人的遺產所享有的繼承權從未喪失,雙方之間的糾紛也并非是否有繼承權而是遺產范圍的界定以及如何分割。故本案不適用二十年長時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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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安置房繼承分割糾紛中,能否再要求分割拆遷款?
張靜律師解答:如果該拆遷款還未使用,就可以要求分割。如該拆遷款已經用于購買安置房,則只能要求分割安置房,不能再要求分割拆遷款。
至于蔡1、蔡2、蔡3要求確認對被拆遷房屋的補償款各享有十六分之一份額是否應予支持的問題。由于蔡父作為簽約代表在與拆遷單位簽訂合同時已明確選擇補償安置方式為購買安置房,且蔡4、蔡5也已明確登記于其二人名下的房屋其中部分款項為拆遷款。因此,本院對于蔡1、蔡2、蔡3要求其對拆遷補償的款項亦享有十六分之一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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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父親的遺囑處分了母親的遺產份額,遺囑還有效嗎?
律師解答:僅是無權處分部分無效,并不導致整份遺囑或贈與書無效。如下面這個案件,父親的贈與書處分了母親的份額,部分繼承人主張贈與書無效,經審理后認定只是部分無效,并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二、贈與的效力問題。首先,伍某1主張贈與書中伍某7處分了不屬于其所有的應屬于劉某1的涉案房屋產權份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并不導致整份贈與書無效,僅是無權處分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其次,伍某1認為贈與房屋未辦理登記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而本案贈與的標的為宅基地房屋及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但國家尚未建立完善的宅基地房屋登記以及過戶制度,故伍某5無法辦理登記過戶,但一直實際使用、管理涉案房屋,即已經交付贈與標的物,并未違反法律規定,也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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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父母寫字據將房屋留給某繼承人使用,其他人還能繼承嗎?
律師解答:看字據的內容,必須要明確寫明是由某人繼承才屬于遺囑,其他繼承人才沒有繼承權。如下面這個案件,母親寫字據將房屋留給某兒子自用。終認定“自用”只是留給其使用,并不表示母親去世后由其一人繼承,判定其他繼承人也有繼承權。
一審認為,座落在番禺市東××鎮(現南沙區××鎮)××、建筑面積59平方米房屋是該村民黃某1于1992年8月拆建后,于1998年9月22日重新登記所有的農村宅基地房。黃某1的丈夫劉某3已于先前的1983年7月20日。因此該房屋為黃某1個人財產。劉某1將該房屋加建了一層,但加建部分房屋未經房管部門重新進行權屬確認登記。因此,屬于黃某1遺產的是該房屋的層。
劉某1持有被繼承人黃某1生前出具的字據主張該字據為黃某1所立遺囑。但該字據的內容為:“本人是沙公堡村八隊村民黃某1,女,號碼。現有房屋1間伍拾玖方,四至自墻,留給兒子劉某1自用。特立此據為證。”該字據由黃某1及劉某2簽名捺印,僅表達了黃某1將該房屋留給劉某1自用的意思表示,且該字據無論從形式還是內容,均不符合遺囑的構成要件,劉某1以此主張本案爭議的遺產按遺囑繼承處理沒有依據,依法應按法定繼承處理,由劉某1、劉某2各繼承該房屋層的二分之一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