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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28 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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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的理解與認定
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應當在夫妻之間與債權人利益之間尋找一種符合公平正義的平衡點。在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這一點上,應當采取慎重的態度,即:確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屬于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可從以下標準進行判斷: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
(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其為共同債務。
(3)是夫妻之間是否有約定,如果夫妻之間存在約定,即使不具備以上的兩個條件,同樣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采用舉證倒置規則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對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難以確認的,由直接證據證實承擔義務的一方負主張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債務的舉證責任。當事人主張由夫妻一方承擔債務,又舉證不能的,人民法院也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只有這樣,才能減少或杜絕在訴訟中夫妻一方或雙方規避法律,逃避債務,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 
如果連帶債務人中有自然人死亡或法人解散、破產,而債權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其他債務人還應否對死亡自然人或解散、破產法人的債務份額負連帶責任。我認為,即使債權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其他債務人仍需對死亡自然人或解散、破產法人的債務份額負連帶責任。這符合設置連帶債務的目的和制度價值。但是,其他債務人清償完債權人債務后,其求償權得不到實現。我認為解決辦法是,如果連帶債務人中有自然人死亡或法人解散、破產時,其他債
務人可通知債權人行使權利,如果債權人不行使,其他債務人可事先要求從待分配財產中留出死亡自然人或解散、破產法人的債務份額。這既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則,保護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又符合連帶債務的設置目的,保護債權人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