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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4-25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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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
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水位應能滿足其所服務的水滅火設施所需的工作壓力和流量,且其有效容積應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所需消防用水量,并符合下列規定: 1 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出水、排水和水位,應符合本規范第4.3.8條和第4.3.9條的規定; 2 高位消防水池的通氣管和呼吸管等應符合本規范第4.3.10條的規定; 3 除可一路消防供水的建筑物外,向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給水管不應少于兩條; 4 當高層民用建筑采用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時,高位消防水池儲存室內消防用水量確有困難,但火災時補水可靠,其總有效容積不應小于室內消防用水量的50%; 5 高層民用建筑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高位消防水池總有效容積大于200m3時,宜設置蓄水有效容積相等且可獨立使用的兩格;當建筑高度大于100m時應設置獨立的兩座。每格或座應有一條獨立的出水管向消防給水系統供水; 6 高位消防水池設置在建筑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并應設防火門;且消防水池及其支承框架與建筑構件應連接牢固。
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積
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積應滿足初期火災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其具體要求共6點: 1、一類高層公共建筑,不應小于36m3,但當建筑高度大于100m時,不應小于50 m3,但當建筑高度大于150m時,不應小于100 m3。 2、多層公共建筑、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和一類高層建筑,不應小于18m3,當一類高層住宅建筑高度超過100m時,不應小于36m3。 3、二類高層住宅,不應小于12 m3。 4、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多層住宅,不應小于6m3。 5、工業建筑室內消防給水設計流量當小于或等于25L/s時,不應小于12m3,大于25L/s時,不應小于18m3。 6、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m2,且小于30000m2的商店建筑,不應小于50m3。

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置位置
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置位置應高于其所服務的水滅火設施,且有效水位應滿足水滅火設施不利點處的靜水壓力,并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一類高層公共建筑,不應低于0.10Mpa,但當建筑高度超過100m時,不應低于0.15Mpa。 2、高層住宅、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多層公共建筑,不應低于0.07Mpa;多層住宅不宜低于0.07Mpa。 3、工業建筑,不應低于0.10Mpa,當建筑體積小于20000m2時,不宜低于0.07Mpa。 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水滅火系統應根據噴頭需求壓力確定,但不應小于0.10Mpa。 5、當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滿足我們所講的4項靜壓要求時,應設穩壓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