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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17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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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塔吊的位置必須滿足臨時道路吊裝施工的要求,并應覆蓋模板堆放區、預應力混凝土板吊裝區及吊裝區內的其他吊裝區。
5)塔吊的位置應滿足塔吊拆除的要求,即平行于建筑物外緣的塔臂之間的凈距應大于或等于1.5m拆卸塔式起重機時,前后臂正下方不應有障礙物。1)塔吊附墻高度應優先考慮塔吊規范中的經濟附墻高度。
2)塔吊的自由高度應在塔吊規范的要求范圍內。
3)塔吊的塔臂應距建筑物大高點8m或以上,或3個標準節點高度。
4)建筑標高可從建筑圖中獲取,塔吊需要根據實際選擇的型號進行修改。
選擇已知重量大于塔吊尖部起重量的重物(如選兩個標準節或鋼筋),吊起一定高度(距地面0.5~1米)后重物向前運行,到達說明書中的力矩表相應位置時應該被限位重物不能再向上、向前運行,即為正常。否則即應該調整至符合要求為止。
2、相應的檢查資料記錄內容也應反映上述的重量、距離參數才是真實的調整記錄。否則可以質疑調整的真實性。
塔吊的司機室應該張貼操作規程,以及塔吊使用說明書和電氣原理圖的復印件都要隨機存放以便操作人員查閱。
一般要求
1、塔式起重機的管理使用、保養、維修,必須嚴格遵守說明書和操作規程的規定。
2、塔式起重機的司機必須身體健康,體檢合格,經過專業培訓,做到“四懂、三會、一牢記”,“即:懂性能、懂構造、懂原理、懂用途;會操作、會保養、會排除故障;牢記安全操作規程”,并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

塔吊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操作人員也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嚴格執行指揮人員的信號,如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應拒絕執行。如果由于指揮失誤而造成事故,應由指揮人員負責。
(14) 操縱室遠離地面的塔吊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可設高空、地面兩個指揮人員,或采用對講機等有效聯系辦法進行指揮。
(15) 塔吊的小車變幅和動臂變幅限制器、行走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吊鉤高度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