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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01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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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人將材料交到后,無論能否當場立案,我們首先都會出具書
起訴人將材料交到后,無論能否當場立案,我們首先都會出具書面收據。對起訴狀進行初步審查后,符合法律規定能夠當場立案的,我們會當場立案并登記;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我們會在規定的時間內決定是否立案,若不予立案,我們會出具書面裁定或者決定。 不少人可能只注意到了有案必立、有訴必理,而忽視了一個大前提,那就是所要求立的案件必須是‘依法屬于受理的’案件,這里所依的法就是三法,根據規定,登記立案針對的是初始案件,也就是一審案件和提出申請的案件,包括民事起訴、行政起訴、自訴、強制執行和國家賠償申請;對上訴、申請再審、申訴等,法律另有規定,不適用登記立案的規定。
原被告的材料有哪些?
原被告的材料: 1、原告或被告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供有效的明材料,如、復印件、戶籍人口登記信息、復印件、有效的明等。 2、原告是企業的,應當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明書、法人。被告是企業的,應當提交被告的工商登記信息(可以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站查詢并打印)。被告是其他單位的,應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信息。 3、授權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提交原告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律師還應提交律師執業證復印件、律師事務所函;當事人近親屬應當提交和與委托人有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

“立案”,是一個法律術語,它是指、機關以及其它行政機關根據報案、控告、舉報、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對審查結果認為有事實發生并且需要追究責任的案件進行或者審判的一種活動。 雖然說“有事就找”,但其實辦案會根據證據判斷是否符合報請立案條件,如果認為符合立案條件,他會呈請單位領導審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