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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11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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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函證對往來款項進行核實:對于有些單位為了隱瞞銷售行為,假借“預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隱瞞收入的做法。為完成經營考核指標,人為虛增收入:有些單位為了完成上級主管部門對其考核指標,不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要求進行收入核算,人為創造收入確認的條件或人為虛增收入。審計人員首先應到銷售部門取得銷售原始證據(出庫單或銷貨單),確定這些原始單據上的銷貨單位與財務賬所計單位相符后,發詢證函與其進行核對金額及付款日期,如對方貨物已收到且款已付清,則被審計單位必定存在收入不入賬問題。
事前審計是指審計機構的專職人員在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及其他經濟活動發生之前所進行的審計。如:企業在商品已經發出,賬單已交付買方,但在質量彌補方面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在有可能發生銷售退回的情況下就確認了收入。這實質上是對計劃、預算、預測和決策進行審計,如國家審計機關對財政預算編制的合理性、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等進行的審查;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盈利預測文件的審核,內部審計組織對本企業生產經營決策和計劃的科學性與經濟性、經濟合同的完備性進行的評價等。
不能事實不清,武斷下結論。
事實是審計調查報告的基礎,是作出審計結論的根據,是客觀公正原則的具體體現。事實部分是審計調查報告比較重要的內容之一,離開了事實的審計結果和結論將成為“無本之木”。(一)對企業財務情況方面的鑒定作用審計報告的出具是基于企業內部資產證明、財務報表、以及年度企業重大決策等資料的審查和審計后撰寫的,能夠在很大程度上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和專業性,對企業的財務有重要的鑒定作用。敘述事實時要從審計事項的時間、地點、起因、過程、結果等方面入手,揭示審計事項的本質,使分析與事實一致,結果與事實一致。偏面、、歪曲的情況是審計調查報告之大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