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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1-03-31 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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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資被殺,保險公司該不該賠
索要資被殺,保險公司該不該賠 不愿支付資進而采取的故意行為,這符合近因學說中的通常情況,性質上就屬于,此對被保險人而言,仍屬意外,保險人仍然必須承擔給付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三條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增強行政處理社會保險費糾紛的措施
增強行政處理社會保險費糾紛的措施 (1)完善行政強制措施制度 在稽核中,除現(xiàn)有的強制檢查制度外,還應增設強制保全制度。如,對于可能證明行政相對人與否或責任大小的證據予以扣押;對于可能丟失或以后難以取得而需要保全的證據當場登記造冊,予以固定封存,責令當事人妥善保管;凍結行政相對人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或其他帳戶,以防轉移資產,逃避行政強制措施的有效執(zhí)行;查封或扣押相對人的財物,確保其給付義務的履行等。 (2)建立行政強制執(zhí)行制度 在目前的相關規(guī)定中,稽核部門依委托無任何行政強制執(zhí)行權,即使被稽核對象拒絕稽核或、編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遲延繳納社會保險費,經辦機構也只有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通常也是訴諸行使強制執(zhí)行權。這種體制不僅嚴重削弱了行政行為的強制力度,而且在程序上過于繁冗靡費,造成人力、財力的不必要浪費;加之時間上的拖沓,也會不可避免地為行政相對人規(guī)避或弱化其法律責任,阻礙或抗拒強制執(zhí)行的有效進行提供了斡旋的機會。 因此,應賦予稽核部門一定金額范圍內的強制執(zhí)行。如,在銀行設立帳戶的行政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稽核部門可依授權或委托通知銀行強制劃撥;當行政相對人逾期不履行生效的處罰決定時,稽核部門可依授權或委托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予以強制拍賣等。 (3)啟動行政強制執(zhí)行罰制度 在稽核中,對于行為相對人均有加收滯納金、加處罰款等規(guī)定,但實務中除征收滯納金制度在一定范圍內試行以外,加收罰款和追究責任等強制行為根本未有效實施,這也是管理不力、稽核缺乏威懾力的主要原因之一。筆者認為,稽核強制制度的完善應借鑒稅務稽查的成功經驗,重點啟動行政強制執(zhí)行罰制度,使稽核力度更大、威懾力更強,從而有效懲治用人單位的行為,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人身侵權損害賠償與保險合同糾紛競合的處理
人身侵權損害賠償與保險合同糾紛競合的處理 目前,在與保險有關的人身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審判實踐中普遍存在這種情況:機動車主作為侵權人向保險人就第三者責任險投保的,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侵權人為了獲得賠償起訴要求追加保險人或者依職權通知保險人作為被告或第三人參加,從而直接保險人向被侵權人進行賠償。追加保險人作為被告或者第三人來直接承擔侵權人的賠償責任,存在法律沖突,原因在于:侵權損害的法律關系與保險合同的法律關系是不同的兩種法律關系,它們的構成要件不同,適用的法律不同,認定責任的方式不同,保險人向侵權人給付保險金是依據的保險合同約定和保險法的有關規(guī)定,而不是按過錯責任來確定,侵權損害賠償則是按行為人的過錯責任來確定的。若追加保險人為被告或者第三人,保險人提出既然根據保險合同追加為被告或者第三人,要求在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一并審理和解決保險合同糾紛,這就偏離了追加保險人的本意,不審理又與追加保險人為當事人在法律適用上采取雙重標準而相沖突,但是同意審理又脫離了本訴,且審理起來對于財產損害賠償?shù)模kU人又享有追償權,要求向同為當事人的侵權人直接追償,就應該予以支持,否則顯失公正。新修訂的《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2款“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意味著所有的責任保險,只要是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經被保險人請求或者被保險人怠于行使索賠權的,第三者均有權請求保險公司直接向其支付保險金。其規(guī)定的所有侵權案件和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均可合并審理,也將使民事法面臨極大的挑戰(zhà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