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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11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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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關于土壤環境監測的標準有《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6 -2004),其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行業標準。一般土壤監測可以分為全國區域土壤背景、農田土壤環境、建設項目土壤環境評價、土壤污染事故等類型的監測。 [1] 布點采樣和樣品制備
將監測單元分成網格,每個網格編上號碼,決定采樣點樣品數后,隨機抽取規定的樣品數的樣品,其樣本號碼對應的網格號,即為采樣點。隨機數的獲得可以利用擲、抽簽、查隨機數表的方法。
對遺留污染物造成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等環境問題,由原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治理并恢復土壤使用功能。加強對化工、電鍍、油料存儲等重點行業、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土壤污染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區域性或集中式工業用地擬規劃改變其用途的,所在地要督促有關單位對污染場地進行風險評估,并將風險評估的結論作為規劃環評的重要依據。
造成污染的單位已經終止,或者由于歷史等原因確實不能確定造成污染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有關依法負責修復和治理;該單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負責修復和治理。有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責任。 搞好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各級要按照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的統一部署,加強溝通協調,有效整合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