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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4-08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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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險保什么,保障范圍有哪些 意外險主要是保障被保險人遭遇的意外傷害的。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而或者殘廢,保險公司就會根據合同約定來賠付保險金。而因為現在很多意外險還提供有保障,所以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因意外而去醫院,支出費用后,保險公司也會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 而大家也需要注意,意外險重點在于“意外”,所以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意外傷害應該具備“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這四大要素。 也就是說,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意外傷害不能是自身原因所致;而且得是突發的,像長期在某種環境條件下工作所造成的身體傷害,就不屬于意外傷害;還要是當事人無法預見,非本人意愿,因不可抗力事故所導致的;以及不能是由被保險人身體本身的因素或疾病所引起的。

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標準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標準是怎樣的 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 根據《人民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根據當地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的,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極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住院伙食補助費=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住院天數(40元/天):廣西2011年標準為40元每人每天

索要資被殺,保險公司該不該賠
索要資被殺,保險公司該不該賠 不愿支付資進而采取的故意行為,這符合近因學說中的通常情況,性質上就屬于,此對被保險人而言,仍屬意外,保險人仍然必須承擔給付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三條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增強行政處理社會保險費糾紛的措施
增強行政處理社會保險費糾紛的措施 (1)完善行政強制措施制度 在稽核中,除現有的強制檢查制度外,還應增設強制保全制度。如,對于可能證明行政相對人與否或責任大小的證據予以扣押;對于可能丟失或以后難以取得而需要保全的證據當場登記造冊,予以固定封存,責令當事人妥善保管;凍結行政相對人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或其他帳戶,以防轉移資產,逃避行政強制措施的有效執行;查封或扣押相對人的財物,確保其給付義務的履行等。 (2)建立行政強制執行制度 在目前的相關規定中,稽核部門依委托無任何行政強制執行權,即使被稽核對象拒絕稽核或、編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遲延繳納社會保險費,經辦機構也只有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通常也是訴諸行使強制執行權。這種體制不僅嚴重削弱了行政行為的強制力度,而且在程序上過于繁冗靡費,造成人力、財力的不必要浪費;加之時間上的拖沓,也會不可避免地為行政相對人規避或弱化其法律責任,阻礙或抗拒強制執行的有效進行提供了斡旋的機會。 因此,應賦予稽核部門一定金額范圍內的強制執行。如,在銀行設立帳戶的行政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稽核部門可依授權或委托通知銀行強制劃撥;當行政相對人逾期不履行生效的處罰決定時,稽核部門可依授權或委托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予以強制拍賣等。 (3)啟動行政強制執行罰制度 在稽核中,對于行為相對人均有加收滯納金、加處罰款等規定,但實務中除征收滯納金制度在一定范圍內試行以外,加收罰款和追究責任等強制行為根本未有效實施,這也是管理不力、稽核缺乏威懾力的主要原因之一。筆者認為,稽核強制制度的完善應借鑒稅務稽查的成功經驗,重點啟動行政強制執行罰制度,使稽核力度更大、威懾力更強,從而有效懲治用人單位的行為,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