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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05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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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來就是一直運轉不停的,在公司名稱變更時,肯定存在眾多的正在履行的合同。那么,在公司名稱變更后,特別是股改(從有限公司變為股份公司)后,正在履行的合同是否還有效?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后期如果有問題再被追訴,是否可以?答案都是肯定的。因為僅僅是變化了公司的名稱,公司的主體是沒有變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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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我們曾經就變更消防許可證咨詢過有關部門,得到的答復是如果不是涉及實質性的變更,如該證件涉及審核的基礎發生變更,是可以直接換證的,公司只是名稱發生變更,至于申請該證件時的相關條件、要求、標準等未發生變化,是可以直接換證的。從變更的時間來看,也是有先后順序的,建議先變重要的,再變不重要的;先變常用的,再變不常用的。例如,在變更完營業執照之后,就需要及時到稅務局進行登記,還要去銀行進行印鑒的變更,因為這些都是每天要用到的。至于其他不常用的,可以之后變更,因為從法律效力上來講是沒有發生變化的。

(1)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
(2)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署的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
(4)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無院、地方人民證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證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因此,1993年《公司的法》明確要求整體變更參照股份公司設立的程序進行。并基于此原則,將整體變更的凈資產折股要求與股份公司設立要求合并為一章處理。但2005年《公司的法》及2013年《公司的法》將整體變更需符合股份公司條件及設立程序調整為了僅需符合股份公司設立條件,對程序不再按照股份公司設立要求執行。因此,《公司的法》第四章關于股份公司設立的程序性要求并不再適用于第九條規定的整體變更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