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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29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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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鑒定
文書鑒定,是指運用文件檢驗學的原理和技術,對文書的筆跡、印文、文書的制作及工具、文書形成時間等問題進行鑒定。
司法鑒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托人說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復雜、疑難案件的鑒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
傷殘鑒定
傷殘鑒定,是傷殘程度與勞動能力的鑒定。鑒定時主要依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職業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和人身保險傷殘程度分類表等。

司法鑒定涉及哪些方面
涉及下列幾方面:
一、文書、章類鑒定。
二、親鑒定。
三、法醫臨床鑒定。
四、法醫物證學鑒定。
司法鑒定的啟動
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但若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應予準許。

申請司法鑒定應遵循:
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越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鑒定的,送鑒的材料虛或者失實的;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司法鑒定的定義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