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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10 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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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出庭是履行控訴職能的需要。
在公訴案件中,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出控訴,公訴人出庭的任務就是支持公訴,通過當庭出示證據,參與法庭調查,進行法庭辯論來履行控訴職能。公訴人如果不出庭,其控訴和舉證職能就不能充分履行,亦無法與被告方開展相互質證和辯論。并且,如果出現被告人提出、立功情節、被告人對某些事實有異議或對案件定性問題提出辯解等情形,是否需要轉換程序,本可由法官當庭與公訴人商量或征求意見,因公訴人缺席則只能中斷簡易程序的適用,反不利于效率的提高。
什么是刑事自訴案件
刑事案件在多數人的概念中是檢查機關提起公訴,由法院來的案件。其實,在刑事案件中也有被害人自己提起的,稱為刑事自訴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法》第二百零四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自訴案件的處理:
對自訴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在宣判前,對于前兩類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也可以自行和解,第三類不能調解,但是可以和解,三類案件都可以撤回起訴,由法院審查;被告人還可以向自訴人提起反訴。
刑事自訴案件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輕微的刑事案件,是專屬于被害人一方的救濟形式。
當事人對刑事自訴案件應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當事人如提起刑事自訴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港、澳、臺居住的中國公民或者單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
而刑事案件中有部分屬于自訴案件,即由案件的受害人或受害人的家屬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案件,這是與公訴案件相對的。實踐中,當事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的,首先還是要搞清楚究竟這個自訴案件管轄法院該怎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