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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01 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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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后擬向外國申請專利的保密審查
2.1保密審查請求的提出
申請人擬在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后又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在提交專利申請同時或之后提交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請求書。未按上述規定提出請求的,視為未提出請求。向外國申請專利的內容應當與該專利申請的內容一致。
2.2保密審查
對提出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請求的專利申請,審查員應當參見本章第6.1.2節中的規定進行保密審查。
3國際申請的保密審查
3.1保密審查請求的提出
申請人向專利局提交國際申請的,視為同時提出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請求。
3.2保密審查
國際申請不需要保密的,審查員應當按照正常國際階段程序進行處理。國際申請需要保密的,審查員應當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發出因國家安全原因不再傳送登記本和檢索本的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和國際局該申請將不再作為國際申請處理,終止國際階段程序。申請人收到上述通知的,不得就該申請的內容向外國申請專利。
專利局采用國際專利分類對發明專利申請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進行分類,以最i新版的國際專利分類表(IPC,包括其使用指南) 中文譯本為工作文本,有疑義時以相同版的英文或法文版本為準。
分類的目的是:
(1)建立有利于檢索的專利申請文檔;
(2)將發明專利申請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分配給相應的審查部門;
(3)按照分類號編排發明專利申請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系統地向公眾公布或者公告。
本章僅涉及發明專利申請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分類。外觀設計的分類適用本部分第三章第12節的規定。
2.分類的內容
對每一件發明專利申請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技術主題進行分類,應當給出完整的、能代表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發明信息的分類號,并盡可能對附加信息進行分類;將最能充分代表發明信息的分類號排在第1位。
發明信息是專利申請的全部文本(例如: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附圖) 中代表對現有技術的貢獻的技術信息,對現有技術的貢獻的技術信息是指在專利申請中明確披露的所有新穎的和非顯而易見的技術信息。
附加信息本身不代表對現有技術的貢獻,而是對檢索可能是有用的信息,其中包括引得碼所表示的技術信息。附加信息是對發明信息的補充。例如:組合物或混合物的成分,或者是方法、結構的要素或組成部分,或者是已經分類的技術主題的用途或應用方面的特征。
申請人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
專利法第十八條規定: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
申請人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應當填寫其姓名或者名稱、國籍或者注冊的國家或者地區。審查員認為請求書中填寫的申請人的國籍、注冊地有疑義時,可以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1) 項或者第(二) 項的規定,通知申請人提供國籍證明或注冊的國家或者地區的證明文件。申請人在請求書中表明在中國有營業所的,審查員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申請人在請求書中表明在中國有經常居所的,審查員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公i安部門出具的可在中國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文件。
在確認申請人是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后,應當審查請求書中填寫的申請人國籍、注冊地是否符合下列三個條件之一:
(1)申請人所屬國同我國簽訂有相互給予對方國民以專利保護的協議;
(2)申請人所屬國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 成員國或者世界貿易組織成員;
(3)申請人所屬國依互惠原則給外國人以專利保護。
審查員應當從申請人所屬國(申請人是個人的,以國籍或者經常居所來確定;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以注冊地來確定) 是否是巴黎公約成員國或者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開始審查,一般不必審查該國是否與我國簽訂有互相給予對方國民以專利保護的協議,因為與我國已簽訂上述協議的所有國家都是巴黎公約成員國或者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只有當申請人所屬國不是巴黎公約成員國或者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時,才需審查該國法律中是否訂有依互惠原則給外國人以專利保護的條款。申請人所屬國法律中沒有明文規定依互惠原則給外國人以專利保護的條款的,審查員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其所屬國承認中國公民和單位可以按照該國國民的同等條件,在該國享有專利權和其他有關權利的證明文件。申請人不能提供證明文件的,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以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為理由,駁回該專利申請。
對于來自某巴黎公約成員國領地或者屬地的申請人,應當審查該國是否聲明巴黎公約適用于該地區。
申請人是個人的,其中文譯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縮寫字母,姓和名之間用圓點分開,圓點置于中間位置,例如M? 瓊斯。姓名中不應當含有學位、職務等稱號,例如××博士、××教授等。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名稱應當使用中文正式譯文的全稱。對于申請人所屬國法律規定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某些稱謂允許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