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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30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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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要求
環境影響評價廣義指對擬議中的人為活動(包括建設項目、資源開發、區域開發、政策、立法、法規等)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包括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也包括對環境的有利影響進行分析、論證的全過程,并在此基礎上提出采取的防治措施和對策。
狹義指對擬議中的建設項目在興建前即可行性研究階段,對其選址、設計、施工等過程,特別是運營和生產階段可能帶來的環境影響進行預測和分析,提出相應的防治措施,為項目選址、設計及建成投產后的環境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1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可以為建設項目合理選址提供依據,防止由于布局不合理給環境帶來難以消除的損害。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有本條所列違1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1法》的規定處罰。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是為加強建設項目環境1保護管理,提高審批效率,根據《建設項目環境1保護管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督ㄔO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環境1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建設項目概況。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1保護部令第33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