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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22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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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函證對往來款項進行核實:對于有些單位為了隱瞞銷售行為,假借“預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隱瞞收入的做法。審計人員首先應到銷售部門取得銷售原始證據(出庫單或銷貨單),確定這些原始單據上的銷貨單位與財務賬所計單位相符后,發詢證函與其進行核對金額及付款日期,如對方貨物已收到且款已付清,則被審計單位必定存在收入不入賬問題。審計人員首先應到銷售部門取得銷售原始證據(出庫單或銷貨單),確定這些原始單據上的銷貨單位與財務賬所計單位相符后,發詢證函與其進行核對金額及付款日期,如對方貨物已收到且款已付清,則被審計單位必定存在收入不入賬問題。
截留、隱匿處理固定資產和廢舊物資收入。如有些單位固定資產有意不留殘值,以后取得固定資產殘值收入和變價收入不入賬;有些單位廢舊物資處理收入不入賬,形成“小金庫”。
只計主產品收入,相關副產品收入不入賬。如有些單位,其主產品有許多副產品(如焦炭有焦油、焦粉等副產品),這些單位將所有副產品成本攤入主營成本,所有副產品出售形成的收入不入賬。
有些單位為了完成上級主管部門對其考核指標,不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要求進行收入核算,人為創造收入確認的條件或人為虛增收入。如:企業在商品已經發出,賬單已交付買方,但在質量彌補方面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在有可能發生銷售退回的情況下就確認了收入;事實是審計調查報告的基礎,是作出審計結論的根據,是客觀公正原則的具體體現。企業在銷售商品已發出,賬單已交付對方,也已收到貨款,但還沒有履行安裝義務,就提前確認收入;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生產工期長的產品,可以按產品的完工程度確認收入,但收入確認條件必須是產品大多已完成,收入和成本必須能可靠計量,但有的單位將許多未開工產品按完工百分比混入結算到產成品中核算,以達到虛增收入。
(一)對企業財務情況方面的鑒定作用
審計報告的出具是基于企業內部資產證明、財務報表、以及年度企業重大決策等資料的審查和審計后撰寫的,能夠在很大程度上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和專業性,對企業的財務有重要的鑒定作用。
(二)對企業財產股份方面的保護作用
企業的審計報告可以說是涵蓋了企業資金狀況的方方面面,股權的分配、股東的出資情況、債權的分配和償還情況、以及企業不動資產的金額都進行了完整的評估,所以信譽好的審計報告可以對企業有資產保護的作用。
(三)對企業改進工作方面的指導作用
審計報告可以說是充分記錄并分析了企業的發展情況和盈利情況,對于進賬和出賬更是記錄的一目了然,可以通過審計報告分析企業的優劣勢以及盈利產品,預測未來獲利的途徑和產品格局,有著指導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