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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3 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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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制原始憑證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是進行會計核算的重要原始依據。原始憑證的填制必須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記賬規則(1)記錄真實。必須實事求是地填寫經濟業務,原始憑證上填制的日期、業務內容、數量、金額等必須與實際情況完全符合,確保憑證內容真實可靠。
(2)內容完整。原始憑證必須按規定的格式和內容逐項填寫齊全,同時必須由經辦業務的部門和人員簽字蓋章,對憑證的真實性和正確性負完全的責任。 (3)填制及時。應當根據經濟業務的執行和完成情況及時填制原始憑證。

質量優先原則
(一)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恪守與委托單位簽定的“代理記賬委托協議書”中的各項約定,在委托單位提供了必要條件的前提下,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約定保質保量地完成代理記賬業務。
(二)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優化過程管理、嚴格過程控制、實施持續改進,提升服務質量。
(三)代理記賬機構開展代理記賬業務,應當對委托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會計資料進行審核,并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依據審核后的原始憑證辦理會計核算。
(四)代理記賬業務應當實行三級審核制。一級審核是對原始憑證和其他原始會計資料進行的審核,二級審核是對記賬憑證和會計核算業務的審核,三級審核是對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的審核。三級審核應當職能分離,各負其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