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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1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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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欠稅滯納金加收問題
關于欠稅滯納金加收問題 (一)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繳納的欠稅及滯納金不再要求同時繳納,可以繳納欠稅,再依法繳納滯納金。 (二)本條所稱欠稅,是指依照《欠稅公告辦法(試行)》(令第9號公布,第44號修改)第三條、第十三條規定認定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超過稅收法律、行規規定的期限或者超過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行規規定確定的納稅期限未繳納的稅款。

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
稅收的含義 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借公共,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強制地、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方式。馬克思指出:“賦稅是政府機器的經濟基礎,而不是其他任何東西。”“國家存在的經濟體現就是捐稅。”恩格斯指出:“為了維持這種公共,就需要公民繳納費用——捐稅。”19世紀美國官霍爾姆斯說:“稅收是我們為文明社會付出的代價。”這些都說明了稅收對于國家經濟生活和社會文明的重要作用。

稅收的強制性主要體現在征稅過程中
稅收的強制性。稅收的強制性是指國家憑借其公共以法律、法令形式對稅收征納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進行規范,依據法律進行征稅。我國明確規定我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稅收的強制性主要體現在征稅過程中。 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享受免稅政策? 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不動產能否享受免稅政策?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不動產能否享受免稅政策? 小規模納稅人的合計月(季)銷售額未超過免稅標準的,其包含銷售不動產在內的所有銷售額均可享受免稅政策。 小規模納稅人的合計月(季)銷售額超過免稅標準的,其銷售不動產取得的銷售額不能享受免稅政策。但在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免稅標準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可享受免稅政策。舉例說明: 例1:A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銷售貨物4萬元,提供服務3萬元,銷售不動產2萬元。合計銷售額為9(=4 3 2)萬元,未超過10萬元免稅標準,該納稅人銷售貨物、服務和不動產取得的銷售額9萬元,可享受免稅政策。 例2:A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銷售貨物4萬元,提供服務3萬元,銷售不動產10萬元。合計銷售額為17(=4 3 10)萬元,剔除銷售不動產后的銷售額為7(=4 3)萬元,該納稅人銷售貨物和服務相對應的銷售額7萬元可以享受免稅政策,銷售不動產10萬元應照章納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