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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17 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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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條件編輯
(一)企業應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外貿流通企業成立時間一年以上,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按國家規定辦理工商年檢并通過年檢。
(二)注冊資本(金)外貿流通企業不低于300萬元¥;生產企業不低于200萬¥(生產企業可視情況放寬條件)。
(三)已辦理稅務登記,依法納稅,按國家規定辦理稅務年檢并通過年檢。
(四)該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在3年內未曾擔任過被撤銷對外貿易經營許可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第五條申報和審批程序
私營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向注冊所在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審批。
第六條 經批準取得自營進出口權的私營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憑批準文件到海關、出入境檢驗、外匯、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申領《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后開展自營進出口業務。取得自營進出口權的私營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分立、合并、變更自營進出口商品目錄,須報外經貿部批準;變更企業名稱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名稱預先核準,報外經貿部辦理相應批準手續;注銷的須報外經貿部備案。
第二章 許可證書的征訂
第五條 為提高許可證書的使用率,發證機構須認真核算下一年度的許可證書需求量,合理上報征訂數量。
第六條 許可證書的征訂分為年度征訂和補充征訂。
許可證書一般一年集中征訂一次,特殊情況下可安排多次集中征訂。每年10月下發通知征訂下年度許可證書,發證機構按照通知要求填寫《進出口許可證書需求量報送單》(見附件1,以下簡稱報送單),并報許可證局。
年度征訂后如仍有不足,發證機構應至少提前20個工作日向許可證局提出補充征訂申請,并按要求填寫報送單,并報許可證局。許可證局審核后,根據核實情況予以補充或調劑。
第七條 發證機構上報報送單,須同時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 [1] (以下簡稱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填報相關征訂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