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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03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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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是婚姻關系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下面給大家講解一下協議離婚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一、主體要件
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合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事實婚姻。
二、離婚合意要件
要求“雙方自愿”即配偶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愿。因受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
在諸多離婚案件中,離婚中債務的認定和處理是司法實踐中難點和熱點問題,在處理類似問題時,普遍感到離婚案件中債務現象較為普遍。一些當事人離婚時,財產或債權并不多,但債務遠遠超過財產,法官無論是認定這些債務,還是否定這些債務往往覺得心里沒底,因為很多債務都是親戚朋友之間打的白條。之所以出現這一現象,與現行法律規定有關聯。從《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來看,它把債務是否形成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作為判斷標準,雖然有利實務操作,卻被不誠信者所利用。
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5、夫妻一方或者雙方行使共同財產管理權過程中所負的債務。如修繕共有房屋、維修共有車輛所發生的債務。
6、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8、未成年子女對他人侵權所負的債務。嚴格說,這類債務不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所為,也不是夫妻所負的債務,但作為法定監護人的父母有義務承擔未成年子女所負的債務。
開庭審理前,涉外婚姻律師咨詢,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前時,由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開庭審理前的準備工作做好之后,法庭進入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四)宣讀鑒定結論;(五)宣讀勘驗筆錄。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證據,而且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