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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8 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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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措施: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蓄水保土耕作措施是水土保持的主要措施。
工程措施指防治水土流失危害,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而修筑的各項工程設施,包括治坡工程(各類梯田、臺地、水平溝、魚鱗坑等)、治溝工程(如淤地壩、攔沙壩、谷坊、溝頭防護等)和小型水利工程(如水池、水窖、排水系統和灌溉系統等)。
生物措施指為防治水土流失,保護與合理利用水土資源,采取造林種草及管護的辦法,增加植被覆蓋率,維護和提高土地生產力的一種水土保持措施。主要包括造林、種草和封山育林、育草。
水土保持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系統工程,水土保持工作主要有4個特點:一是其科學性,涉及多學科,如土壤、地質、林業、農業、水利、法律等。二是其地域性,由于各地自然條件的差異和當地經濟水平、土地利用、社會狀況及水土流失現狀的不同,需要采取不同的手段。三是其綜合性,涉及財政、計劃、環保、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交通、建設、經貿、公共安全等諸多部門,需要通過大量的協調工作,爭取各部門的支持,才能搞好水土保持工作。四是其群眾性,必須依靠廣大群眾,動員千家萬戶治理千溝萬壑。
水土流失破壞土壤結構,降低植被質量,影響流域對徑流的調蓄能力,增加水多水少的矛盾。泥沙增多既降低河流質量,影響水生物活動,又作為污染物的載體,提高污染的濃度與防治的難度。從辯證的觀點來看,似不應就問題論問題,而應當追根溯源,將水土保持作為水利的中心環節與戰略措施,提高其在國民經濟發展計劃中的地位與作用。
《水土保持法》法律背景:2010年12月25日,第十八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法。法律完善了水土保持法律責任種類,提高了處罰力度,增強了可操作性,提升了法律的威懾力。修改內容:法律規定,對三種違反水土保持法規定的行為且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包括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