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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16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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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用人,我管人”是人才派遣制的又一個顯著特征。人才派遣制的用人模式實際上形成的是三種關系.也就是以人才派遣機構為中間行為主體,形成的派遣機構與被派遣人才之間的隸屬關系、派遣機構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合作關系,以及被派遣人才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很顯然,用人單位對人才只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資薪酬的發放、社會保險的代收代繳、合同的簽訂、續訂和解除,相關問題和爭議的處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由人才的派遣機構負責。這樣,用人單位用人,派遣機構管人,這種用人模式對用人單位來說省了很多事,減少了大批因管理工作帶來的工作量和相關的麻煩。可以使用人單位的經營管理者能夠更專心于事業的發展和企業的生產經營。
服務形式
完全派遣:由派遣公司承擔一整套員工派遣服務工作,包括人才招募、選拔、培訓、績效評價、報酬和福利、安全和健康等。
轉移派遣:有勞務派遣需要的企業自行招募、選拔、培訓人員,再由派遣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由派遣公司負責員工的報酬、福利、績效評估、處理勞動糾紛等事務。
減員派遣:是指企業對自行招募或者已雇傭的員工,將其雇主身份轉移至派遣公司。企業支付派遣公司員工派遣費用,由派遣公司代付所有可能發生的費用。
實際中,勞動合同到期之后,關于續簽的問題有下面幾種情形:
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就會沒有經濟補償。
2、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會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就有經濟補償。
而在勞務派遣合同中,勞務派遣合同到期不續簽的就是終止了勞務派遣關系,從上面的規定看,你此時可以向用工單位要求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原派遣人員還在用工單位工作,該用工單位也支付其勞動報酬并進行管理的,那么勞動者與該用工單位雙方實際上已建立了新的勞動關系。
隨著市場化用工深化改革,我國企業主流的用工形式逐漸形成包括合同制用工、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三足鼎立”之勢,其中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作為相對較新的用工形式,隱含著較多的法律風險。
用工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無疑是直接、穩定、的用工形式,但這往往會面臨較高的用工成本與用人單位責任。考慮到目前大量國有企業與集團公司對于正式員工的編制有著較為嚴格的管控制度,為降低用工成本,規避法律及制度風險,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作為正式用工的補充,逐漸在市場上大行其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