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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9-05 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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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曠工”有關的法律知識匯總
什么是曠工?理論和實務界對此好像沒有爭議,一般認為員工沒有正當理由或沒有辦理請假手續而不來上班的就是曠工。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擅長,也是容易使用的方法。然而,在新勞動立法時代,隨著人力資源管理的日益規范化,以員工曠工嚴重違規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越來越受到立法的規制,用人單位以此解除勞動合同面臨很律風險。筆者結合實務經驗,擬就曠工的理解和運用及其實務處理中的一些法律風險與應對進行分析。
實務中對曠工理解和運用的“亂象”
在員工離職階段,受人力資源管理部門青睞的就是員工能主動提出辭職或者以員工曠工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兩種處理方案。因為這兩種方案對用人單位來說成本小,。然而,在實務中,用人單位在理解和處理以員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極為隨意和率性,可謂“亂象叢生”。主要體現在以下三點:,規章制度中沒有關于曠工的具體界定、請假制度、考勤制度等相關條款的設置,或者相應條款設置缺乏明確性、系統性和關聯性而無法有效適用;第二,隨意認定曠工,只要不來上班就算曠工,根本不考慮原因;第三,利用考勤、請假等制度,人為制造曠工事實,只為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事實上,第三點用人單位用得多,但面臨的法律風險也大。

曠工的正確應對由上分析可知
曠工的正確應對
由上分析可知,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對曠工的理解和處理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具體如何應對?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對規章制度的精細化處理。具體而言,建議關注以下幾點:
1、在規章制度中明確界定曠工。前已分析,理論和實務界對曠工沒有統一的界定,只是在認定曠工的過程中傾向于不同的觀點,此時就更需要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具體界定。比如,可界定為:“員工不來上班,又不按照規章制度的規定請假或說明的,屬于曠工”。
2、規章制度中有明確的請假制度體系。合理、完善的請假程序,不僅能方便員工請假,也方便用人單位的管理。當員工置請假制度于不顧,則按曠工處理就順理成章。問題的關鍵是很多員工臨時遇到急事未能及時請假,或者無法按照規章制度中規定的程序或流程請假的如何處理?可以設置兩種方案加以應對:,事后補假和說明制度的完善。員工出于正當理由無法及時請假或無法請假的,應該在制度中賦予其彌補機會;第二,當事員工拒絕彌補或以其他不正當理由彌補或說明的,可以在規章中設置成轉化條款,即視為嚴重違規,并進行相應的處理。
3、曠工及其處理的具體標準應該明確可操作。如曠工多長時間對應什么樣的處理方案?結合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解除勞動合同需要達到什么樣的曠工標準?遲到、早退與曠工的關系怎么界定?按時上下班,但不在崗是否算曠工以及如何以此計算曠工時間?等問題都需要明確。
4、避免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曠工,視為自動離職”。
天津市河東區法律咨詢律師費的貴與不貴
天津市河東區法律咨詢
律師費的貴與不貴,其實是沒有標準的,一般來說因案而異,因當事人而異,因律師而異。因案而異。案件只有同類的,沒有相同的。案情因人、因時、因事而異,同類型的案件,律師費報價可以有標準參考,通常以標的金額為計算依據,但律師費因案而異也是正常的。
因當事人而異。當事人不同,同類案件,不同案情,當事人的訴求與期望不同。而且,當事人的支付能力也不同。如此,律師對不同當事人區別報價,因人定價,也在情理之中。因律師而異。同一案件,同一當事人,找不同的律師,比較不同的律師,獲得不同的律師費報價,再自然不過了。律師各有“身價”,一分錢一分貨;同一律師在不同的執業階段“身價”不同,此一時彼一時,今時不同往日。

律師需要日久年深的學習和磨練,沒有神話般的逆襲和職場奇遇
律師是對實踐經驗要求很高的職業,即使天賦異稟也不能初出茅廬就直接登峰造極。偶像劇可以做為消遣看看,但是想從那里去了解一個行業,甚至一個群體是萬萬達不到目的的。律師需要日久年深的學習和磨練,沒有神話般的逆襲和職場奇遇。
一、鑒于法律咨詢很多,為了避免無效的、沒法簽署委托合同的法律咨詢,必須收取法律咨詢費,設定法律咨詢規則。
二、本人不接受免費法律咨詢。若你尋求免費法律咨詢的,請找其他律師。
三、請先交法律咨詢費,后咨詢。
四、法律咨詢費的多少將根據案情的內容、時間、難易度等決定,故請先說下詳細案情。
五、法律咨詢費的報價通常會是:6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10000元。按次收取。本人將隨時調整更低收費標準。請別以為三五百元就足夠支付法律咨詢費。
六、法律咨詢費可以抵扣簽署委托合同的律師費。如果沒有簽署委托合同的,則不退還法律咨詢費。
七、不管你是否抱著隨便咨詢下的心態,請提前做好支付法律咨詢費的準備。
八、本人一般不接受請吃飯同時咨詢。請本人吃飯同時咨詢的,仍然須支付法律咨詢費。
九、法律咨詢是針對具體案件進行解答的,請詳細說清楚案件情況,包括時間、地點、人物等內容,并提供相關證據等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