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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22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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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覺得勞務派遣公司就是坑人的,其實不是這樣的哦,首先需要說明的是并不存在坑不坑人一說,但是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時注意以下事項:
1、應當載明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2、用人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勞務派遣合同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政府規定的至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4、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勞務派遣是怎么發展到今天的?
一、勞務派遣在我國產生的原因
改革開放初期,由于政策原因,外國法人駐華機構不得在我國境內直接招工,但是又有勞動力的需求,為解決這一問題,我國較早的勞務派遣業務誕生。1979年11月成立的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有限公司開啟了我國勞務派遣行業的先河,為外國駐華使領館以及外國企業常駐北京代表機構提供中方雇員派遣服務。
二、勞動合同法確認了勞務派遣的法律地位
為了促進勞務派遣業務發展,也為理清勞務派遣領域存在的一些問題,20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初次以法律的形式對勞務派遣作出了相關規定。其中有一條規定是,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至于什么是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彼時的勞動合同法未作詳細說明。
如果在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由派遣單位承擔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這種約定是合法有效的。因此,企業在承擔了賠償責任之后,仍然可以依據該約定向派遣單位追償。
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下,員工被派到用工單位,接受用工單位的安排從事工作,從外表上看,員工代表的是用工單位,從事的是用工單位的"職務行為"。可是當糾紛發生時,責任的判定卻牽涉到派遣單位。例如,企業使用了勞務派遣單位派來的駕駛員,在駕駛車輛外出履行職務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身傷害、財產損害的,企業和派遣單位應如何承擔責任?
傳統侵權法理論對職務行為中侵權責任的認定是采用"替代說",即侵權行為的時空點是發生在履行職務或從事雇傭活動的過程中、侵權行為是在侵權人的職務范圍內或與職務范圍有牽連或因果關系,在此前提下,雇主承擔替代賠償責任。而在勞務派遣關系中,員工與用工單位之間只是勞務關系,不存在勞動關系或雇傭關系。在上述駕駛員的例子中,如果嚴格按照現行侵權法的規定,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應由派遣單位來承擔,用工單位并沒有賠償義務。

勞務派遣是指由具備勞務派遣經營資質的機構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往用工企業,再由用工企業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用的用工形式。
1---勞務派遣目的
可以減少企業勞動爭議,轉嫁用人風險,自主靈活用工,更專注于核心業務的發展,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真正實現'省心'、'省力'、'省錢'。
2---勞務派遣原理
勞動合同存在于勞務派遣機構與勞動者之間,勞動力的給付則發生于勞動者與用工企業之間。用工企業在不違背《勞動合同法》及其它勞動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上崗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