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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4-27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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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流通企業
⒈企業書面報告。
⒉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⒊經年審的國稅、地稅《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經稅務部門簽章)。
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的法定代表人。
⒌《全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⒍企業需提交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或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或經驗資部門簽章)。
⒎其他需要填寫的附表:
〈1〉 進出口經營資格申請表;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代碼登記表
第八章 許可證書的銷毀
第三十四條 對因改版而過期的空白許可證書,發證機構須在《過期空白進出口許可證書封存/銷毀登記表》(見附件5)上登記,經主要負責同志審核無誤后封存。
新版許可證書啟用當年,經報上級主管部門分管負責同志批準,舊版空白許可證書按保密文件銷毀規定予以銷毀,并在《過期空白進出口許可證書封存/銷毀登記表》上如實登記。有關銷毀的請示簽批件及銷毀清單須留存備查。銷毀情況報許可證局。
第三十五條 發證機構應將廢證在《進出口許可證書廢證封存/銷毀登記表》(見附件6)上登記,經主要負責同志審核后封存。廢證保存期為兩年。
保存期滿的許可證書廢證,經報上級主管部門分管負責同志批準,按保密文件銷毀規定予以銷毀,并在《進出口許可證書廢證封存/銷毀登記表》上如實登記。有關廢證銷毀的請示簽批件及銷毀清單須留存備案。銷毀情況報許可證局。
第九章 檢查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 許可證局對發證機構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定期組織檢查或抽查,并將檢查結果納入年度考核范圍。
第三十七條 許可證局對發證機構檢查或抽查內容包括:
(一)發證機構許可證書內部管理制度制定與執行情況;
(二)許可證書的征訂、驗收情況;
(三)許可證書的保管及專庫、專柜的安全措施情況;
(四)許可證書的進、出庫臺賬登記情況;
(五)許可證書的使用情況;
(六)過期空白許可證書和廢證的封存/銷毀登記情況;
(七)按規定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進行登記的情況。
第三十八條 對未執行本規定的發證機構,許可證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
對不執行本規定造成許可證書丟失、被盜的發證機構,將按照《進出口商品許可證發證機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