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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30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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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認定標準
侵犯專利權是指“在專利權有效期內,行為人未經許可,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他人鍘的行為?!?
一般來講,侵犯專利權的構成要件包括(1)行為的違i法性(即侵害行為); (2)損害;(3)因果關系;(4)過錯。
但是,侵犯許諾銷售權的行為是否必須完全具備上述要件,則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行為人是否必須主觀上有過錯
在侵犯許諾銷售權行為的認定中,首先要解決的一個問題是這一行為的歸類原則問題,即此種侵權行為是否要求行為人具備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
侵權行為的歸類原則,一般認為有四種: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嚴格責任和公平責任。但在知識產權法領域,具體適用哪一項歸類原則,說法不一。就侵犯許諾銷售權行為而言,我們認為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因為專利法所保護的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其開發研制的過程是漫長而艱難的,但一旦申請專利,法律則要求公開其專利,為公共所知,以防止他人繼續或再次進行此項產品或方法的研發工作,以節約社會資源和社會成本。同時,為保護專利權的利益,法律授予其一定期間內的獨占實施權。正是這樣一種“公開保護專利”的制度設計,使得在專利公開之后,就具有了“低消耗,易復制”的特點。若實施侵權行為所獲利益遠遠大于其所支付的成本,侵權行為就產生了。面對極其強大的潛在的侵權對手,要求專利權人采取措施來預防侵權行為的發生,維護其權益,無疑是成本的高昂付出和資源的巨大浪費,這就要求不特定的義務人誠實信守其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具體到許諾銷售行為中,行為人有保證其產品具有合法來源的商業性義務,在其作出表示愿意提供產品的行為時,完全應當也必須辨清自己將要提供的商品是否已經專利權人的許可。這一要求,行為人并無須花費過多的成本。正所謂“我們沒有理由要求商場逐一調查其經營商品的來源,但卻有足夠的理由要求向商場提供商品的人確保其提供的商品是合法生產的產品?!彼裕跈嗪饬穗p方的利益之后,我們認為,只要未經許可實施丁許諾銷售行為,無論是否具有主觀過錯,均可能構成侵權。
法律保護
專利制度的核心內容,在于對專利權的確認和保護。若把專利權人的許諾銷售權看作是原權的話,那么其權利人就應當享有相應的救濟權利。原權的保護只有通過救濟權的行使才能得以真正買現。正所謂“有權利即有救濟”。
對于許諾銷售權,法律應當從程序法與實體法兩方面加以保護。
程序法上的保護
程序法上的保護,主要是保證當事人享有的有關申請權及訴權能夠得以實現。這里主要闡釋的是在專利權的訴訟中,申請采取臨時性司法措施的權利。
臨時性司法措施,是針對包括制止任何侵權行為的發生或保存被控侵權的有關證據所采取的措施。它是權利人反對侵權行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非i法侵害的―項有效措施。同時,這對于認定侵權行為的成立也有重要的意義。
Trips協議第50條明確要求其成員國的司法當局在下述兩種情形下應當被賦予采取臨時性司法措施的權利:
(1)防止侵權發生,尤其是防止侵權商品進入商業渠道;
(2)保存與被控侵權行為有關的證據。第1種被稱為“臨時禁令”,而第二種則是“證據保全措施”。根據Trips協議,這些措施可在訴前采取,亦可在訴訟中采取。
我國此次〖專利法〗的修訂,在第六十一條根據Trips協議的上述規定,也作了如下規定:
“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其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i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i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依該條的規定,人民法i院采取臨時性司法措施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前提條件是有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也就是說,非依申請人民法i院不得主動采取臨時性司法措施。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在此時享有選擇權。
2.實質條件是有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專利侵權的行為,這一行為若不及時制止,將帶來不良后果,且有證據證明上述行為的發生。
3.時間條件是必須在起訴前提出申請。
4.申請人還必須提供相應的擔i保。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被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i保或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15日)未提起訴訟的情況下,人民法i院有權終止其已經采取的臨時性司法措施。
實體法上的保護
對許諾銷售權進行實體法上的保護,主要是侵權行為人賠償數額的確定。
我國原有的專利法對于專利侵權的損害賠償,只作了十分簡單的規定。此次專利法的修訂,吸收了司法實踐和司法解釋中的合理內容,在新專利法第六十條作了規定。
由于侵犯許諾銷售權的行為是未發生實際損害的侵權行為,那么賠償數額能否依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來確定呢?有人認為,對于權利人因制止此類“即發侵權”,行為所支出的費用可以被認為是損失而請求賠償。筆者認為,此觀點不妥。原因在于,一是對于專利法第六十條中所講的“損失”,在司法實踐中被認為是侵權人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使專利權人專利產品銷售量的減少數額與每件專利產品的利潤所得之積。而制止侵權行為的費用與此無關。二是若以所支出的費用為依據進行賠償,因為費用往往很少,既不利于保護權利的利益,也不符合從嚴打擊侵權行為的初衷。同樣,“賠償數額”也不能依據侵權人同侵權行為所獲利益來確定。同時,侵犯許諾銷售權行為亦是不要求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的侵權行為,對此Trips協議第45條第3項的規定是“在適當的場合,即使侵權人不知或無充分理由應知自己從事的活動是侵權,成員仍可以授權司法當局責令其返還所得利潤或令其支付法定賠償額?!庇捎谖覈芍胁⑽唇ⅰ胺ǘㄙr償”制度,所以依專利法第六十一條或上述協議的規定,我們認為,在認定侵權行為成立后,法i院應當也只能依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來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此外,被侵權人若遭受精神損害,仍可請求獲得合理賠償數額。
PCT申請進入國家階段的期限?
PCT規定,提出初步審查要求的最遲時間是自優先權日起22個月或自收到國際檢索報告和書面意見起3個月(以后屆滿的期限為準),之后提出的初步審查要求視為未提出。通常自優先權日起第19個月提出初審要求較為合適,這樣能保證在優先權日起第28個月能獲得初步審查的結果,從而根據該報告決定是否進入國家階段。
PCT申請提出國際初步審查的期限?
PCT規定,國際初步審查單位最遲應自優先日起第28個月或申請人提出初步審查要求起6個月內(以后屆滿為期限為準)做出《專利性國際初步報告》并將該報告分別傳送給國際局和申請人。
PCT申請進入國家階段時申請人須履行的手續主要包括哪些?
1、繳納國家費用:繳納費用幾乎是任何PCT申請進入任何國家階段都必須完成的手續。
2、提供PCT申請的譯文:進入任何國家階段申請人均必須提交的譯文包括:說明書、權利要求書以及附圖中所包含的文字和譯文(譯成指i定局要求的官i方語言)
3、提供PCT申請文件的副本。
單件申請與PCT申請企業如何選擇?
與PCT形式的國際申請相比,單件形式的申請會造成檢索和審查過程在各個專利局重復進行的局面,比較繁復。發明人要為這些重復的勞動支付重復的費用。對于需要同時在PCT的多個締約國申請專利的大中型企業而言,選擇PCT形式省時省力,也相對節約資金。
而小型企業如果只想在少數幾個國家申請專利,單件形式則比較合適。如果小型企業認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專利具有廣闊的國際市場前景,而經濟條件又許可的,也可以采用PCT形式,同時向多個PCT締約國申請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