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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04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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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的保護與版權限制
知識產權與人權的沖突與協調正日益引起各國立法者和知識產權與人權學者的重視,人權與版權的沖突則首當其沖。許多基本人權,包括言論自由、出版自由、表現自由、信息自由、民主辯論、隱私或個人自治的利益,都可以為限制版權提供正當理由。以表現自由為例,正如吳漢東所指出的,表現自由在基本人權體系中占有突出重要的地位,相對于經濟自由等權利,表現自由應當具有“優越地位”,即應看作是具有優先性的法價值。表現自由優于經濟自由的原則在各國理論與實踐中都得到承認。“隱私權是公民對其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享有的不被不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權利。這就是說,版權的獨占性質不應構成思想表現和信息交流的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