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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15 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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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回應納稅人和社會關切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優化稅務方式,改善稅收營商環境,支持企業發展壯大,稅務總局對納稅人反映強烈的堵點痛點難點問題進行深入調研,經研究論證并廣泛征求相關方面意見建議,稅務總局制發了《公告》,明確部分稅收征管事項,回應納稅人和社會關切。 《公告》以問題為導向,對納稅人反映強烈的問題逐一明確,主要有四部分內容:一是取消欠稅與滯納金的“配比”繳納要求;二是明確臨時稅務登記有關問題;三是優化非正常戶的認定和解除程序;四是明確企業破產程序中的基本征管事項?! ?/p>

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
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在預繳地實現的月(季)銷售額未超過免稅標準的,是否需要預繳? 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如: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銷售不動產、出租不動產等,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季)銷售額未超過免稅標準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也無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已經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銷售額標準
.2019年1月1日后,住宿業、建筑業、鑒證咨詢業、工業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已納入自開增值稅專用試點行業的小規模納稅人,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的銷售額標準有什么變化? 自2019年1月1日起,納入自開試點行業的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的銷售額標準調整為月銷售額10萬元(季度銷售額30萬元),其他事宜按現行規定執行。

納稅人轉登記后,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如何處理?
納稅人轉登記后,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如何處理? 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或者購進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統一調整轉登記日當期(即一般納稅人期間后一期申報)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調整后的應納稅額小于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多繳稅款,填寫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小規模申報表的預繳欄次,從應納稅額中抵減;不足抵減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調整后的應納稅額大于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少繳稅款,從“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抵減;抵減后仍有余額的,通過納稅評估調整模塊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