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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6-07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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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在下一步執行過程中,應注意哪些方面呢?
答:新版《報告表》內容及格式自2021年4月1日起實施,在執行上留有緩沖期。新版《報告表》在填報內容上做了很多簡化和調整,編制過程中應按《編制技術指南》要求填報,不得隨意增加、堆砌文字內容,真正實現內容精煉、聚焦重點的目的。希望建設單位、報告表編制單位、各級生態門能夠按照新版《報告表》要求,不斷規范報告表編制和審批,實現內容簡化優化但環保要求不放松,充分發揮報告表作用。
期間十幾年,重大變動的問題一直處于空白狀態。導致這個現象改善的直接原因,是生態環境部基于中央環保督察的“壓力”[1]。或者說,沒有中央環保督察發現這么多“擅自變更等環評違規現象”[1],重大變動清單極有可能繼續閑置在環評法的法條中,碌碌無為。從生態環境部不同時期發布的重大變動清單中可以看出,對重大變動的規定,經歷了從無到有,從粗到細的過程,其操作性及現實符合性越來越強。整個的核心便是變動是否加重不利影響,這一點里瓦爾鋒講得非常透徹。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時,發現出讓減排量的排污單位未按變更后排污許可證排污或許可證注銷后無證排污的,應依法予以查處。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地方未按承諾落實削減工作、提供治理措施、重復使用減排量的,視情采取通報、約談、限批等措施。地方落實區域削減工作不力,問題突出的納入中央或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范疇。
存在提供削減措施,重復使用減排量,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環評審批的,環評審批部門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可依法撤銷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決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單位在測算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時明顯不實,內容、結論有重大的,環評審批部門應依法追究技術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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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受理報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后,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的規定,公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公眾參與說明、公眾提出意見的方式和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