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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5-13 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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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企業都只有部分股份憑證公開發行上市。在這種情況下使用已上市部分的價值可能會造成一定的偏差。這是因為任何市場的流動性都不是無限的,供給的變化勢必造成價格上的波動。當然,如果企業80%以上的股份憑證都已經上市發行,那么用公開發行部分的股份憑證市價來估計企業的整體價值就比較可行了。即使是對于那些沒有公開發行股份憑證的企業,只要我們能從已經上市的企業中找到一家在產業、規模等方面都與之相似的企業,那么這家上市企業的股份憑證價格對沒有上市的企業價值評估也具有一定的參照作用。
價值評估相關政策探析:公司轉讓費用領域情況復雜,在監管方面自然還有需要進一步明確和完善的地方。在此,我們對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中被轉讓中國企業價值的合理判定,以及相應的公司轉讓費用所得在中國的納稅義務作進一步分析與探討。按照國稅函〔2009〕698號文件的規定,公司轉讓費用所得是指“公司轉讓費用價減除股權成本價的差額”。然而,對于是否應該將該差額的全額作為在中國的繳稅基礎,存在一定的爭議。下面,通過兩則假設性案例進行說明。假設前提均為:A 集團向B集團收購了B集團旗下的甲公司(設立于香港地區),以及甲公司的子公司(即乙公司,設立于中國大陸)。由于甲公司缺乏商業實質,因此其存在性被否定。
我們認為,對于收購方出于戰略目的所做出的“超額”支付,也應當作為征稅對象據以征稅,至少對其中的一部分應當在中國進行征稅。其原因在于,雖然企業在實現收購方的戰略目的如實現壟斷市場方面的價值比較難于量化評估,但是,從收購方愿意支付較高的對價來看,其已經認可中國企業的特殊價值,因而,對于這部分超額支付,由中國予以征稅是有理論和現實基礎的。就上述案例而言,我們認為來源于中國的公司轉讓費用所得應當為100(200 - 100),或者將超額價值50(150 - 100)按照合理的方法進行分攤。
收益法重要的參數包括收益額、折現率。在證券市場上,收益預測及折現率選取因被人為操縱而一直為人詬病,證券市場監管部門以及投資者對收益法的擔憂也是收益額和折現率,因此證券監管部門一再出文規范收益法的使用。例如折現率,取值公式大同小異,但實際取值卻有很大不同,而沒有具體分析宏觀經濟走勢、行業情況、企業具體情況,導致評估結果與實際價值相差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