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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4-16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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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上海市長寧區人院于1998年12月在全國試點推行調
調查令 調查令,是指當事人在民事中無法取得相關證據時,向申請簽發給律師的一種文件,用于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證據。手持調查令,律師就能向銀行、工商局、證券公司等單位和個人,提出調查相關證據的要求。 繼上海市長寧區人院于1998年12月在全國試點推行調查令制度以來,2000年4月、2001年6月,上海市人院相繼頒布了《上海調查令實施規則(試行)》、《上海調查令實施規則》;2004年,上海市人院再次頒布了《關于在執行程序中適用調查令的若干規定(試行)》。此后,北京、山東、重慶、安徽、河南等地亦陸續試行了這一制度。這些規定,在當事人困難的情況下,可以向申請調查令,經審查,以的名義簽署委托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調查令;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持調查令向有關單位和證,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予以配合,否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當事人不能在合同中約定任意解除權
當事人不能在合同中約定任意解除權 合同雙方當事人不能在一份設立權利義務的的合同中,同時約定任意一方可不附任何條件的解除合同,這有違訂立合同的根本目的。訂立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具有明確的訂立目的性,《合同法》第2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即民事主體訂立合同,是為了追求預期的目的,即在當事人之間引起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產生是指在當事人之間形成某種法律關系,從而具體的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關系在內容上發生變化。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消滅或終止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旨在消滅原有的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如果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隨意約定任意解除權,那么交易的可靠性,穩定性將無從談起,訂立合同的初衷將不復存在,必將對經濟秩序造成毀滅性地打擊。

招標中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
招標中的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5條規定:者不得,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招標是一種競爭性締約方式。在招標過程中,如果招標人與人或人之間相互,使招標的競爭性降低或喪失,就完全失去了招標制度的意義和作用。 招標中的限制競爭行為可分為兩類: 類,者之間,抬高標價或壓低標價。第二類,者和招標者相互排擠競爭對手。 判定類行為的要點在于:,行為主體是者,既可能是者中的一部分,也可能是全體者; 第二,在客觀方面,者之間實施了行為,其方式如進行聯絡、進行協議、作出共同安排等; 第三,的目的是通過某種安排排擠其他者或使招標者得不到競爭利益,即理想的價位及其他合同條件。 判定第二類行為的要點在于:,行為主體包含兩方,即招標者和者;第二,在客觀方面,招標者和者之間有共謀行為;第三,這種共謀行為目的是為了讓參與共謀的者中標,以排擠其他的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