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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16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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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監測項目與監測頻次見右圖。常規項目可按當地實際適當降低監測頻次,但不可低于5 年一次,選測項目可按當地實際適當提高監測頻次。分析方法和報告分析方法方法:標準方法(即仲裁方法),按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中選配的分析方法。第二方法:由部門規定或推薦的方法。第三方法:根據各地實情,等效方法,但應作標準樣品驗證或比對實驗,其檢出限、準確度、精密度不低于相應的通用方法要求水平或待測物準確定量的要求。
主要目標。
到2010年,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基本摸清全國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初步建立土壤環境監測網絡;編制完成國家和地方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初步構建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規等管理體系框架;編制完成土壤環境安全教育行動計劃并開始實施,公眾土壤污染防治意識有所提高。
突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點領域(七)農用土壤環境保護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