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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9-07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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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來就是一直運轉不停的,在公司名稱變更時,肯定存在眾多的正在履行的合同。那么,在公司名稱變更后,特別是股改(從有限公司變為股份公司)后,正在履行的合同是否還有效?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后期如果有問題再被追訴,是否可以?答案都是肯定的。因為僅僅是變化了公司的名稱,公司的主體是沒有變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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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在《公司的法》中沒有找到明確答案,我們再看一下行政的法規的規定。2014年2月19日發布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專門規范公司登記行為的行政的法規,該《條例》第二條明文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同時,第四條明文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

根據《公司的法》的規定,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需要進行評估。因此,有觀點認為,整體變更以凈資產折股屬于非貨幣資產出資,需要進行評估。但是,《公司的法》規定的是需要就非貨幣“出資”進行評估,整體變更時的折股是否必然構成“出資”行為尚有討論的空間。前文討論認為整體變更作為“變更”行為,其在變更過程中,企業的債權債務自然繼承,企業的資產也應自然繼承,不會因為企業性質變動而發生權利轉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