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 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作的作品發表的;沒有理由認為,在網絡時代,基于表現自由對版權的限制會失去存在的基礎。(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竊他人作品的;(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11)其他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1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雖然從表面上看,在數字網絡環境下,適度的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的存在可以在相當程度上減少交易成本,使得版權人有可能按照使用或者復zhi作品的次數和時間收費,從而導致“市場失靈”理論失去存在的基礎。(13)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14)未經表演者許可,、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和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15)未經錄音和錄像制作者許可,、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和錄像制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版權所有人可以根據法律在法律規定的年限內對作品享 有獨占權。一般而言,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應當事先取得版權所有人的許可,并向其支付報酬。此種原始版權制度,僅僅有利于統治者和印刷商,與作品的創作者毫無關系,實際上是一種限制言論出版自由的原始新聞檢查。但是著作權法也規定了若干情形,在法律規定的使用方式下,該種使用無需取得版權所有人的許可,或者無需向其支付報酬。版權的期限,簡單來說,對個人而言,是死后五十年,署名權等精神權利期限無限制;對單位和法人而言,是作品次發表后五十年。

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是指能夠給著作權人帶來經濟利益的權利。這種經濟利益的實現,要依靠著作權人對作品使用才能獲得。由此可以看出,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與中的財產權是不同的,主要表現在:(1)權利的表現形式不同。
(2)中的財產權法律予以保護,即便所有人死后仍受法律保護,可以世世代代傳遞下去。知識共享則試圖在兩者中間廣大的灰色地帶保有彈性,使得創作者可以“保留部分權利”。(3)法律對物權的行使沒有作過多的限制,而對于著作權的財產權的行使則作了較多的限制,如合理使用不支付報酬等。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的財產權是指著作權人通過重制、發行、出租、展覽、表演、放映、廣播、信息網絡傳播、攝制或者改編、翻譯、匯編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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