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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25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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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是指在申請專利、進行專利許可證貿易或者解決專利糾紛的過程中,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委派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在專利局正式授權的專利代理機構中工作的人員,作為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權限內,以委托人的名義,按照專利法的規定向專利局辦理專利申請或其它專利事務所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專利代理還包括,專利代理人接受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人的委托,作為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權限內,以委托人的名義,復審委按照專利法的規定向專利員會辦理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相關事宜。
專利申請的流程:
1、確認需要申請的專利類型。
發明,實用新型,還是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根據上述定義,對號入座即可。
2、檢索同類型專利。
進行簡單的查新檢索,其實就是看看自己的技術方案是不是已經有人申請了專利,如果是這樣就早早放棄申請,否則官費就要打水漂啦!
3、準備申請文件并提交。
4、獲得受理通知書。
5、初步審查。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在此之后可以進入授權階段了。
6、公布階段。
7、實質審查。
8、授權階段
允許平行進口對我國企業的啟示
由于我國在平行進口問題上持肯定態度,并且我國已具有“高價位國”的某些特質,所以當某種專利產品在國外的價格低于國內的價格時,容易發生平行進口行為。其影響主要有:
(1)有利于專利產品在國際間自由流通。平行進口促進貿易流通,抑制了壟斷的形成,使專利權人在進口國的專利產品面臨著平行進口產品的市場競爭。
(2)促使專利權人設立附加條件。為了規避平行進口對專利權人的影響,專利權人在簽訂銷售合同時傾向于加入禁止條款,其可以限制進口行為及之后的銷售、許諾銷售等行為,保護自身利益。然而在銷售時設立附加條件的行為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交易程序的復雜性。
(3)帶來不正當競爭問題。平行進口的專利產品,在質量、品牌和外觀等方面均與專利權人的商品無異;因而平行進口商無須付出任何宣傳費用便能夠無償使用專利權人此前打造的良好產品形象和聲譽為其銷售平行進口產品服務,有不正當競爭之嫌。
面對新形勢,我國企業在不斷提高自身創新實力的同時,還需要關注以下幾點:
(1)利用平行進口機制,降低成本。平行進口為我國企業使用專利產品提供了更加廉價的通道。
(2)優化定價策略。對于擁有海外市場的企業,應該注意同類產品在國內外的差價,避免產品被平行進口回流到國內市場,進而與國內銷售渠道形成競爭的情況。
(3)許可專利權時需要更加審慎。我國的專利權人在將自己的專利許可給他人使用時需要考慮到潛在的平行進口風險,必要時可以根據需要在合同中加入限制性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