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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0-12-19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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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費用的減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制定《專利費用減緩辦法》,予以公布。該辦法自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施行。

              國家知i識產權局令第三十九號發布的《專利費用減緩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廢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務i院令第569號)有關規定,財i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了《專利收費減繳辦法》,《專利收費減繳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該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繳納專利費用有困難的,可以根據專利費用減緩辦法向專利局提出費用減緩的請求。

              可以減緩的費用種類

              (1)申請費(不包括公布印刷費、申請附加費);

              (2) 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

              (3) 復審費;

              (4) 年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三年的年費)。

              費用減緩的手續

              提出專利申請時以及在審批程序中,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可以請求減緩應當繳納但尚未到期的費用。

              提出費用減緩請求的,應當提交費用減緩請求書,必要時還應當附具證明文件。費用減緩請求書應當由全體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簽字或者蓋章;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費用減緩手續并提交聲明的,可以由專利代理機構蓋章。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費用減緩手續的聲明可以在專利代理委托書中注明,也可以單獨提交。

              費用減緩請求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予以批準并發出費用減緩審批通知書,同時注明費用減緩的比例和種類。費用減緩請求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費用減緩審批通知書,并說明不予減緩的理由。

              專利費用減緩辦法另行公布。


              申請日的更正

                申請人收到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之后認為該通知書上記載的申請日與郵寄該申請文件日期不一致的,可以請求專利局更正申請日。

                專利局受理處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日更正請求后,應當檢查更正請求是否符合下列規定:

                (1)在遞交專利申請文件之日起兩個月內或者申請人收到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一個月內提出。

                (2)附有收寄專利申請文件的郵局出具的寄出日期的有效證明,該證明中注明的寄出掛i號號碼與請求書中記錄的掛i號號碼一致。  

              符合上述規定的,應予更正申請日; 否則, 不予更正申請日。  準予更正申請日的,應當作出重新確定申請日通知書,送交申請人,并修改有關數據;不予更正申請日的,應當對此更正申請日的請求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當事人對專利局確定的其他文件遞交日有異議的,應當提供專利局出具的收到文件回執、收寄郵局出具的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明材料。證明材料符合規定的,專利局應當重新確定遞交日并修改有關數據。  

              受理程序中錯誤的更正

                專利局受理處或者代辦處在受理工作中出現的錯誤一經發現,應當及時更正,并發出修改更正通知書,同時修改有關數據。對專利局內部錯投到各審查部門的文件應當及時退回受理處,并注明退回原因。

               查 詢

                專利局受理處設置收文登記簿。當事人除能提供專利局或者專利局代辦處的收文回執或者受理通知書外,以收文登記簿的記載為準。</p><p>  查詢時效為一年,自提交該文件之日起算。</p>


              在后申請的申請人

                要求優先權的在后申請的申請人與在先申請文件副本中記載的申請人應當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請文件副本中記載的申請人之一。

                申請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請的申請人將優先權轉讓給在后申請的申請人的,應當在提出在后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由在先申請的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優先權轉讓證明文件。在先申請具有多個申請人,且在后申請具有多個與之不同的申請人的,可以提交由在先申請的所有申請人共同簽字或者蓋章的轉讓給在后申請的所有申請人的優先權轉讓證明文件;也可以提交由在先申請的所有申請人分別簽字或者蓋章的轉讓給在后申請的申請人的優先權轉讓證明文件。

                申請人期滿未提交優先權轉讓證明文件或者提交的優先權轉讓證明文件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要求優先權通知書。


              優先權要求的撤回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之后,可以撤回優先權要求。申請人要求多項優先權之后,可以撤回全部優先權要求,也可以撤回其中某一項或者幾項優先權要求。

                申請人要求撤回優先權要求的,應當提交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撤回優先權聲明。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

                優先權要求撤回后,導致該專利申請的最早優先權日變更時,自該優先權日起算的各種期限尚未屆滿的,該期限應當自變更后的最早優先權日或者申請日起算,撤回優先權的請求是在原最早優先權日起十五個月之后到達專利局的,則在后專利申請的公布期限仍按照原最早優先權日起算。

                要求本國優先權的,撤回優先權后,已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被視為撤回的在先申請不得因優先權要求的撤回而請求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