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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9-06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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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人們在購買物品時,一般都會先檢驗一下,看看貨物是不是能夠達到自己的要求。但是也會有人在買到貨物之后沒有進行檢驗,一年或者是更長的時間之后才發現質量問題,這時應該怎么辦呢?
《合同法》57條規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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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買賣過程中,由于一方沒有履行合同中規定的條款,就會出現鄭州上街區房產合同糾紛,而不同的情況,處理的方法也是不一樣的,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吧。
面積誤差比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且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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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人們不管是投資還是安家,都會選擇買房,而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就需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什么是房屋買賣合同,以及出現糾紛時依據的法律法規吧。
房屋買賣合同就是指出賣人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此處的房屋,包括了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房改房,農村房屋等各類合法性質的房屋。
處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物權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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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在買賣房屋的過程中,很容易發生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那么其原因都有什么呢?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吧。
1、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的主要原因就是,開發商或者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不規范操作,以及二手房交易雙方的法律風險意識淡薄。
2、二手房買賣合同內容沒有參照標準,不夠完成和規范是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二手房買賣合同主要內容應該包括姓名、住所,二手房價款,履行期限、方式,違約責任以及如何解決爭議,合同生效、變更、終止或解除合同的條款,合同附件等等內容。
以上就是會出現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其中兩種原因,如果您遇到了鄭州上街區房產合同糾紛的話,歡迎您到【鄭州安博】進行詳細的咨詢,我們將為您提供專業、有效的解決方案,幫助您解決遇到的難題,維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