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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30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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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日的更正
申請人收到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之后認為該通知書上記載的申請日與郵寄該申請文件日期不一致的,可以請求專利局更正申請日。
專利局受理處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日更正請求后,應當檢查更正請求是否符合下列規定:
(1)在遞交專利申請文件之日起兩個月內或者申請人收到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一個月內提出。
(2)附有收寄專利申請文件的郵局出具的寄出日期的有效證明,該證明中注明的寄出掛i號號碼與請求書中記錄的掛i號號碼一致。
符合上述規定的,應予更正申請日; 否則, 不予更正申請日。 準予更正申請日的,應當作出重新確定申請日通知書,送交申請人,并修改有關數據;不予更正申請日的,應當對此更正申請日的請求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當事人對專利局確定的其他文件遞交日有異議的,應當提供專利局出具的收到文件回執、收寄郵局出具的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明材料。證明材料符合規定的,專利局應當重新確定遞交日并修改有關數據。
受理程序中錯誤的更正
專利局受理處或者代辦處在受理工作中出現的錯誤一經發現,應當及時更正,并發出修改更正通知書,同時修改有關數據。對專利局內部錯投到各審查部門的文件應當及時退回受理處,并注明退回原因。
查 詢
專利局受理處設置收文登記簿。當事人除能提供專利局或者專利局代辦處的收文回執或者受理通知書外,以收文登記簿的記載為準。</p><p> 查詢時效為一年,自提交該文件之日起算。</p>
根據專利法第三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專利局受理和審查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因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是受理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之后、授予專利權之前的一個必要程序。
初步審查程序中,審查員應當遵循以下審查原則。
(1)保密原則
審查員在專利申請的審批程序中,根據有關保密規定,對于尚未公告的專利申請文件和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內容,以及其他不適宜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2)書面審查原則
審查員應當以申請人提交的書面文件為基礎進行審查,審查意見(包括補正通知) 和審查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初步審查程序中,原則上不進行會晤。
(3)聽證原則
審查員在作出駁回決定之前,應當將駁回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通知申請人,至少給申請人一次陳述意見和/或修改申請文件的機會。審查員作出駁回決定時,駁回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是已經通知過申請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實、理由和/或證據。
(4)程序節約原則
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審查員應當盡可能提高審查效率,縮短審查過程。對于存在可以通過補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請,審查員應當進行全i面審查,并盡可能在一次補正通知書中指出全部缺陷。對于存在不可能通過補正克服的實質性缺陷的申請,審查員可以不對申請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進行審查,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可以僅指出實質性缺陷。對于所有缺陷均可以通過依職權修改克服的申請, 審查員可以不發出補正通知書。
除遵循以上原則外,審查員在作出視為未提出、視為撤回、駁回等處分決定的同時,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啟動的后續程序。
外觀設計分類
專利局采用國際外觀設計分類法(即洛迦諾分類法) 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進行分類,以最i新公布的《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中文譯本為工作文本。
外觀設計分類的目的是:
(1)確定外觀設計產品的類別屬性;
(2)對外觀設計專利進行歸類管理;
(3)便于對外觀設計專利進行檢索查詢;
(4)按照分類號順序編排和公告外觀設計專利文本。
外觀設計分類是針對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進行的,分類號由“LOC”、“(版本號)”、“Cl.”、“大類號-小類號” 組合而成(以下所述分類號是指“大類號-小類號”),例如LOC(9) Cl.06-04。多個分類號的, 各分類號之間用分號分隔,例如:LOC (9) Cl.06-04;23-02。
1分類的依據
外觀設計分類以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圖片或者照片以及簡要說明中記載的產品用途為依據。
2分類的方法
外觀設計分類一般應遵循用途原則,不考慮制造該產品的材料。產品的用途可以從申請人提供的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圖片或者照片,以及產品的使用目的、使用領域、使用方法等信息中獲知。
確定產品的類別,應當按照先大類再小類的順序進行。一件外觀設計產品的類別應屬于包含其產品用途的大類和該大類下的小類,如果該大類下未列出包含其產品用途的小類,則分入該大類下的99小類,即其他雜項類。
對于產品的零部件,有專屬類別的,應當將該零部件分入其專屬的類別,例如汽車的輪胎,應分入12-15類;沒有專屬類別的,且通常不應用于其他產品的,應當將該零部件分入其上位產品所屬的類別,例如打火機的打火輪,應分入27-05類。確定產品的零部件是否具有專屬的類別,并不限于與分類表中的具體產品項一一對應,例如驗鈔機的外殼,應分入10-07類。
對于因時代的發展衍生出新用途的產品,一般仍應當保持其傳統用途的所屬類別。例如燈籠,其已逐漸從以往單純的照明設備演變為裝飾用品,仍應將其分入26大類照明設備中。
3分類號的確定
3.1單一用途產品的分類
(1)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僅包含一件產品的外觀設計,且用途單一的,應當給出一個分類號。
(2)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包含同一產品的多項外觀設計,且用途單一的,應當給出一個分類號。
(3)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包含多件產品的外觀設計,且用途相同、單一的,應當給出一個分類號。例如,一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包含枕套、床單和被罩三件產品,均屬于床上用品,分類號為06-13類。
3.2多用途產品的分類
(1)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僅包含一件產品的外觀設計,且該產品為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用途的產品的組合體,應當給出與其用途對應的多個分類號,但家具組合體除外。例如,帶有溫度計的相框,具有測量溫度和放置照片兩種用途,分類號為06-07和10-04。又如,連體桌椅,屬于家具組合體,分類號為06-05。
(2)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包含同一產品的多項外觀設計,且該產品為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用途的產品的組合體,應當給出與其用途對應的多個分類號。
(3)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包含多件產品的外觀設計,且各單件產品具有不同的用途,應當給出與其用途對應的多個分類號。例如,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包含碗和勺子兩件產品,分類號為07-01和07-03。
3.3分類過程中的補正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簡要說明中應當寫明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
外觀設計分類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的,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
(1) 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圖片或者照片不能確定產品的用途,且簡要說明中未寫明產品用途或所寫的產品用途不確切;
(2) 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圖片或者照片所確定的產品用途與簡要說明中記載的產品用途明顯不一致。
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補正通知書后兩個月內答復,提交外觀設計簡要說明的替換頁。期滿未答復的,該申請將視為撤回。
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作為優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文件的副本應當由該在先申請的原受理機構出具。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格式應當符合國際慣例,至少應當表明原受理機構、申請人、申請日、申請號;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辦理手續補正通知書,期滿未答復或者補正后仍不符合規定的,視為未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要求優先權通知書。
要求多項優先權的,應當提交全部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其中某份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辦理手續補正通知書,期滿未答復或者補正后仍不符合規定的,視為未提交該在先申請文件副本,針對該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對應的那項要求優先權聲明,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要求優先權通知書。
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在提出在后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 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要求優先權通知書。
依照國家知i識產權局與在先申請的受理機構簽訂的協議,專利局通過電子交換等途徑從該受理機構獲得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申請人提交了經該受理機構證明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已向專利局提交過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需要再次提交的,可以僅提交該副本的中文題錄譯文,但應當注明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原件所在案卷的申請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