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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17 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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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拋光時是否采用攪拌(陰極移動、空氣攪拌)主要取決于拋光件的形狀:若拋光件形狀簡單,橫向寬度較窄,則不采用攪拌;反之,若拋光件形狀不規則或橫向寬度較大,尤其當拋光件某些部位阻礙氣體逸出形成“氣袋”而影響表面拋光的情況下則必須采用攪拌方式。在采用攪拌的狀況下,必須相應提高陽極電流密度,否則拋光表面難以達到高光亮。拋光時大部分雜質沉積于陰極表面,但仍有部分因拋光生成的固體污泥留在拋光液內,因此需定期過濾拋光液把雜質除去。
在拋光過程中,由于磷酸鹽的產生,水的電解及揮發以及拋光液的夾帶損失,故需不斷補充磷酸和YB-66添加劑。4、磷酸與YB-66添加劑的添加比例一般仍按70%∶30%添加,但在每次添加后應測定拋光液比重,根據測定結果再予以適當調整。5、該拋光液在配制后未經使用前的原始比重在1.50–1.52的范圍內,在拋光槽運轉過程中,拋光液的比重應控制在1.50–1.65的范圍內。拋光液比重過高說明拋光液含水量不足;反之,拋光液比重過低,表明拋光液水含量過高,磷酸含量偏低。經常用比重計測定拋光液比重是控制拋光液組分濃度及拋光質量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