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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7-30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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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組合申請有哪些弊端呢?
客戶在申請商標的時候會疑惑為什么很多的商標顧問都會告訴客戶要將組合的商標分開申請?如果申請人要求,由一個局(國際初步審查單位)進行國際初步審查。這并不是代理公司為賺錢客戶服務費用的手段,而是站在專業的角度告訴客戶商標分開申請,使用過程更加靈活。因為分開申請的商標可以組合使用,組合申請的商標不能拆開使用,這是商標注冊的一條規則正如商標有盲期是一樣的不可避免
1.風險增加
組合申請風險更大,分開則反之。對于中文商標、字母商標和圖形商標組合的商標,商標局會將其拆開來分別審查,只要有一個元素和別人商標中的相同元素構成相同或近似,就會將該枚商標整體駁回。如:要注冊“倍克beikeer及圖形”,但存在“北科beiker及圖形”,英文部分近似,整體駁回。當在后的專利申請要求優先權成立時,提出申請的申請日就是該項在后申請的申請日,即優先權日。
2.使用不便
組合申請使用不方便、不靈活,分開則反之。若組合申請,則使用時必須組合使用,不能拆分,不能換位置,綁定死了;由于歐洲專利申請逐年增長較快,盡管審批采取了加快措施,提高工作效率,但仍有積壓。而分開申請則非常靈活,可獨立用,亦可隨意組合用。如:NIKE、圖形、耐克,可以分開,可以組合,對于包裝,門頭,產品上用都非常方便,如果組合申請,在鞋子上使用就非常大一塊,也不美觀
3.時間增加
組合申請的商標其審查速度比單獨申請的商標相對較慢,因為每部分都要分開審查,而單獨申請則互不影響。
4.費用問題
組合申請費用少,單獨申請費用多。組合申請為一個商標是一份的錢,分開申請就要花幾份錢。雖然表面成本增加了,但是實際使用過程中產生的無形效益要遠遠大于分開注冊的這筆費用。
因此,單獨注冊的商標在使用時非常靈活:既可以分開使用,又可以組合使用,在大大提高注冊成功的幾率的同時,又能增強商標在注冊成功后的商標防御能力。
商標分開申請正如商標有盲期是一樣的性質,而且商標分開申請不會因局部審核不通過而導致整個商標不通過。從時效和成功率以及申請費用三方面來考慮,分開申請的性價比都是比較高的。
無效
權經國1務院行政部門授予并公告后,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該權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自公告之日起可以請求國1務院復審委1員會宣告該公告的無效。
權的無效宣告由復審委1員會作出并由國1務院行政部門登記并公告。
申請人向國1務院復審委1員會提出權的無效宣告,應遞交書面申請并附相關證據一式二份,申請書應具體說明無效宣告的理由并指明每項理由所依據的證據。
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的發明創造有下列情況之一:
(1)發明或實用新型不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外觀設計與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相同和相近似,或者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的;
(2)未按照規定充分公開技術方案或撰寫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書的;
(3)修改超過原申請文件的表圍的;
(4)不符合法規定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定義的;
(5)違反國家法律和公共利益或妨害社會公德,或者屬于法規定的不授予權的范圍的;
(6)屬于重復授權的情況的。
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權無效宣告請示,申請復審委1員會受理后,申請人從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還可以補充﹑修改﹑增加證據,在規定的一個月期間外提供新的證據或對原提供的證據作修改﹑補充的,申請復審委1員會可不予考慮。
復審與無效宣告
我國法規定,發明創造必須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公知技術是不能獲得權的。實質審查中,由于具體技術的復雜性和文獻檢索的局限性,難免會有個別不具備條件的申請被授予了權。為此,法規定了宣告無效的程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某項權的授予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向國家1知識產權局復審委1員會提交證據,對該項進行復審,進而宣告該權無效。優先權期限根據巴黎公約,對于一件發明專利申請,優先權期限為1年。
與抵觸申請有關的無效宣告請求
抵觸申請相關的無效宣告請求,對于公知公用的證據,應包括三個要素:
公開的日期是在該申請日之前;
公開的內容為該的主題或者實質性內容相同(如技術領域、發明目的、技術方案、預期效果等相同);
所做的公開能被公眾得知。
也就是說何地、何時、何人、以何方式公開了何物或何方法。
實用新型不是“垃圾”!因為你并沒有發現它有這些好...
實用新型在各個國家的審查制度也不相同,比如韓國和馬來西亞,是需要實質審查的,其審查程序和程度和國內發明基本相同;而在德國只是進行形式審查;而在澳大利亞是實行登記制,然后再根據申請人的意愿選擇是否請求審查。
就保護期限而言,世界上各個國家基本都規定在10年左右,只有極個別國家規定不同,比如澳大利亞為8年,馬來西亞和巴西為10年以上。
由以上信息可以看出,各個國家的實用新型制度雖然略有區別,但其實質上均是對發明的補充,是對小發明小改進的一種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2.2中國實用新型介紹
我國實用新型由于不進行實質審查,授權時間相對較快,因此自從1984年中國頒布法以來,我國實用新型申請和授權數量激增。
1997年,中國實用新型申請量突破5萬件,居世界一。
2010年,中國實用新型申請量占全世界申請總量的83%。
2006年至2014 年,我國有效實用新型總量從292,323 件快速增長到2,291,326 件,保持了29.4%的年均增長率。
根據國家1知識產權局統計年報(2014年)統計數據看,有效實用新型2,291,326 件,同比2013年增長18.3%,占總量的比重達到49.4%,較2013年提高3.2 個百分點;而發明和外觀占總量的比重分別為25.8%和24.9%。
由此可見,目前我國的實用新型處于一個良性穩定的發展階段,但是增加率相比于前些年略有下降,這也客觀反映了公眾對實用新型的重視和認可程度正在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