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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18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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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如何走? 1、被鑒定人(傷者)攜帶上述資料需要親自到有資質的鑒定機構,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傷殘等級、二次手術費用、誤工費用、營養期限、等相關項目的鑒定。(鑒定按項目來收費) 2、提交所有原件材料給鑒定部門人員,并交納相關鑒定費用,留下聯系方式,等待鑒定機構電話通知,預約時間,由被鑒定人家屬陪同前往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提前約定,評時時機可行時,、2可以同時進行) 3. 關于鑒定收費,各省價格都不一樣,省內的機構基本一致,收費標準也體現地區差異,比如傷殘程度評定鑒定項目,在黑龍江需要910元,上海的標準是1050元。(鑒定費用一般是由當事人墊付,索賠時可要求對方支付該鑒定費用。) 4、等待鑒定結果。(視情況而定,復雜的一般會進行三次鑒定,由多個組進行研究鑒定) 每個城市或省份等地方鑒定機構不一樣,或許程序也未必一樣,但是大同小異。

如何申請傷殘鑒定 有兩種方式: 1.向機關申請。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終結后十五日內,可以向機關申請傷殘評定。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或者向當事人推薦鑒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2.自行鑒定。一般大型醫院或大學都有鑒定中心,可以自己聯系鑒定機構,但是自行鑒定的,對方可能會提出重新鑒定的請求。

對鑒定結果不服怎么辦 當事人對人院委托的鑒定部門做出的鑒定意見有異議,可以申請重新鑒定,需要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但對有缺陷的鑒定意見,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則不予重新鑒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