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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4-05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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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的規定,分別組織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對于未列入分類管理名錄的其他項目,則無需履行環評手續。
其中報告書、報告表都需要找環評機構編制,環保部門審批、驗收。登記表就很簡單了,如果符合條件,只需要建設單位在網上自助登記備案就可以了。
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環保監測項目
1. 水質監測
水質監測項目一類是反映水質狀況的綜合指標,如溫度、色度、濁度、pH值、電導率、懸浮物、溶解氧、化學需氧量和生化需氧量等;另一類是一些有毒物質,如酚、、、鉛、鉻、鎘、和有機等。
2.大氣監測
大氣監測項目常見監測項目有、氮氧化物、總懸浮顆粒物、和降塵。此外,還可根據區域大氣污染的不同特點,增加碳氫化合物、總氧化劑、可吸入顆粒物、二氧化氮、氟化物、鉛等特征污染物的監測。
3.噪聲監測
4.土壤監測
土壤監測項目根據GB 36600-2018《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標準中規定需要檢測45項。

不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范圍內的項目類別如何
不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范圍內的項目類別如何判斷?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令第44號,2018年4月28日修正)第六條規定,對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未作規定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類別應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的污染因子、生態影響因子特征及其所處環境的敏感性質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議,報生態環境部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