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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11 07:38  





世界各地專利檢索系統的正確進入方法
新加坡
新加坡網站可以提供專利的著錄項目、法律狀態、說明書全文以及摘要四個部分的信息。
入口方法
點擊進入eService而后進入eSearch界面即可進行發明專利、商標、外觀設計的檢索;點擊進入eJournals界面,可進行專利公報的檢索
美國聯邦知識產權事務所深圳代表處宗旨為中國各大中小型企業,獨立發明人,提供美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服務。深圳代表處的成立是為了使發明人與美國知識權產權代理機構之間,能更方便、快捷地聯絡與接洽,是面向中國的一個窗口。


歐洲專利申請
機構設置
歐洲專利局的機構設置分為5個層次,即局、總部、部、處和科。該局設有局長1人,副局長5人。全局共設置5個總部一級的機構。其中,總部設在海牙,負責檢索和文獻工作。哈拉雷協議、歐亞專利公約或者歐洲專利公約的成員國的國民或居民一般也可以選擇向非洲地區工業產權組織(ARIPO)專利局、歐亞專利局或歐洲專利局分別提出國際申請。其余的4個總部均設在慕尼黑,其中,第二總部負責全局的行政管理,第五總部負責法律及國際事務。另外,歐洲專利局還在奧地利維也納設有專利信息中心;在柏林設有分支機構,承擔一部分管理,檢索及文獻工作。
歐洲專利局負責專利申請檢索和審查工作的機構分別集中在海牙總部和慕尼黑第二總部,其具體情況如下:
海牙總部下設5個部級機構,其中第二部具體從專利申請的檢索及其他檢索工作。慕尼黑第二總部下設4個部級機構。一批負責流程管理,人員培訓、協調及質量等;第二部為化學審查部;第三部為物理及電學審查部;第四部為機械及一般工藝審查部,目前第二至第四部3個實審部有953名審查員。通過專利代理人考試,拿到證書后在專利代理事務所里實習一年,取得證書后即為專利代理人。
由于歐洲專利申請逐年增長較快,盡管審批采取了加快措施,提高工作效率,但仍有積壓。歐洲專利局每年的收支有盈余,并用該余額進行新業務大樓、自動化基礎設施建設工作并與美、日一起推行一項龐大的專利自動化無紙計劃。
美國聯邦知識產權事務所深圳代表處宗旨為中國各大中小型企業,獨立發明人,提供美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服務。深圳代表處的成立是為了使發明人與美國知識權產權代理機構之間,能更方便、快捷地聯絡與接洽,是面向中國的一個窗口。

日本專利制度簡介
日本專利包括發明(稱作特許)、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日本發明專利是指針對產品技術結構、方法、工藝流程或工藝參數改進所提出的新法的技術方案。發明專利的效期為自申請日起20年,醫1藥品和農1藥發明專利有效期可申請延長,但不得超過5年。日本實用新型專是指針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技術特征改進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專利無實質審查,一般申請日后6個月可授權,有效期為自申請日起10年。先從專利法實施細則中有關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定義來看,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如果同為產品技術,則申請人可以選擇申請發明專利還是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日本外觀設計專利是指針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自注冊日起20年。所接受的申請語言只有日語。
日本專利制度歷史概況
從1879年開始,日本政府研究建立專利制度。近年來,日本對日本專利法作了多次修改,其中1993年修改的主要內容是采用了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無審查登記制度,即不再對實用新型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實用新型專利權權利期限由以前的10年改為6年(1994年1月1日實施)。美國聯邦知識產權事務所深圳代表處成立于2010年8月2日.是經國家工商總局及深圳市市場監督管1理局(知識產權局)審批的美國知識產權代理機構駐深辦事處。1996年1月1日實施的修改法取消了公告制,把以前的專利權授權前異議改為授權后異議,縮短了審批和授權的時間。199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修改法對專利收費作了新規定:取消以前的印花,直接交付現金。
專利轉讓合同需要注意
專利可以轉讓,讓與人和受讓人應當就專利轉讓簽訂書面合同,專利律師建議簽訂專利轉讓合同,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轉讓專利應符合《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專利轉讓人必須具有該專利的所有權,如果專利屬企業所有,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如果向外國人(或向國外)轉讓專利,必須經國務1院批準,簽訂了專利轉讓合同,合同必須經專利局登記并公告后才生效,一旦專利轉讓合同生效,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一并轉移到受讓人。歐洲專利局采用檢索與審查分開進行的程序,既有利于申請人對專利申請及時處理,也有利于國際專利合作條約的協調,方便了提交國際專利申請的申請人。
二、受讓人必須是為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而獲取專利,而不是為壟斷技術而獲取專利。
三、專利讓與人要保證受讓人獲得技術知識,《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予從應當按照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能在專利權的存續期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屆滿或者在專利被宣告無效,專利權人不得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五、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不得許可與讓與人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并收取約定的費用。
六、專利權人在專利轉讓前已實施了發明創造,在轉讓合同成立后,應停止實施(有約定的按約定)該發明創造。
七、在專利轉讓合同成立前,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非專利轉讓合同,在專利轉讓合同成立后仍然有效,其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轉移到專利轉讓合同的受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