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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31 04:33  





關于公司名稱變更后,關于變更前的債權債務問題。同樣的,公司名稱變更不代表公司主體的變更,之前的債權該要要,之前的債務也是該還還。以股改為例,根據《公司的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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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以上條款,可以看出在《公司的法》中,明文規定必須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的事項如下:
1)營業執照記載事項的變更,根據《公司的法》規定及實踐中營業執照一般形式,該等記載事項包括:公司名稱、類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營業期限、經營范圍等;
2)經營范圍變更;
3)法定代表人變更;
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更;
5)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
6)公司合并、分立以及增減注冊資本。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變更實務
通過上文分析可知,在就《公司的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而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變更時并不需要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但問題是,如果沒有工商變更登記,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變更當如何操作,該等股權變更登記是否還存在可供公開查詢的機構,其變更行為的公示公信又如何體現。

按照我國《證券法》規定,企業為謀求境內資本市場上市必須為股份有限公司,進而伴生一個普遍性的事項,即——公司組織形式由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整體變更”)。隨著A股上市公司的增加,整體變更在證券法律實務屆雖已形成了一套相對標準的操作流程,但鑒于在法律層面缺乏明確的界定與操作細則,整體變更的法律依據尚存在諸多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