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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5-10 05:24  





特種設備許可證
設計
單位
許可
壓力容器設計
1.壓力容器分析設計(SAD)
2.固定式壓力容器規則設計
3.移動式壓力容器規則設計
1.壓力容器制造單位的設計許可納入制造許可(壓力容器分析設計除外),并在制造許可證上注明。
2.壓力容器制造單位設計本單位制造的壓力容器,無需單獨取得設計許可。無設計能力的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當將設計分包至持有相應設計許可的設計單位。
3.取得分析設計的單位必須同時取得規則設計許可資格。
壓力管道設計
長輸管道 (GA1、GA2)
1.公用管道(GB1、GB2)
2.工業管道(GC1、GC2、GCD)
許可參數級別及覆蓋關系見注一。
制造
鍋爐
制造(含安裝(散裝鍋爐除外)、修理、改造)
鍋爐(A)
鍋爐(B)
許可參數級別及覆蓋關系見注二。






特種設備許可證
特種設備許可證C3.5 電氣、儀器儀表、計量器具
(1)危險場所電力裝置的設計、儀器儀表等的配置,以及施工與驗收應當符合GB 50058-2014《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和GB 50257-2014《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要求;
(2)按照有關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配置與充裝介質相適應的介質分析檢測儀器儀表與設施;
(3)、、有毒介質的充裝單位,應當在罐區、壓縮機(泵)房、移動式壓力容器裝卸臺等地點,裝設氣體危險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氧氣、可窒息性氣體(如氮氣等)充裝單位,應當在壓縮機(泵)房等室內地點,設置空氣中氧含量檢測報警裝置;報警顯示器應當設置在值班室或者儀表室等有值班人員的場所;氣體危險濃度監測報警裝置、空氣中氧含量檢測報警裝置應當在檢定有效期內;
(4)充裝工藝管線及其設備應當裝設與充裝介質相適應的壓力表,壓力表盤刻度極限值應為設計壓力的1.5倍至3倍,表盤直徑不小于100mm,其精度不低于1.6級;
(5)充裝介質為高(低)壓液化氣體、冷凍液化氣體、液體的應當裝設電子衡器(軌道衡),充裝介質為壓縮氣體的應當裝設標準壓力表,對完成充裝的移動式壓力容器進行充裝量的復檢和計量;
(6)建立儀器儀表、計量器具、設備等臺賬,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定期檢定,并且在檢定有效期內使用。
特種設備許可證C3.8 充裝工作質量
充裝工作應當符合《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嚴格進行充裝前檢查、充裝過程控制、充裝后檢查和充裝量復檢,并且按照其規定進行記錄,向介質買受方提交證明資料。
C3.9 其他要求
充裝單位的許可條件除滿足本附件要求外,各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對本附件進行細化。
特種設備許可證D1.1.3 生產設備與工藝裝備
制造單位應當具有許可產品制造所需要的材料切割、成形、機加工、焊接、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溫、起重、熱處理、表面處理、填料充填及其固化和烘干、復合材料纏繞以及固化、非金屬內膽成形、低溫絕熱氣瓶的抽真空等設備,以及必要的工裝和模具等。
D1.1.4 檢測儀器與試驗裝置
(1)制造單位應當具有許可產品制造過程的逐只檢驗項目和批量檢驗項目所需要的檢測儀器與試驗裝置,如檢驗平臺、無損檢測、化學分析、拉伸試驗、沖擊試驗、金相檢驗、非金屬內膽材料性能測定、耐壓試驗(外測法試驗裝置需配有經校準合格的標準瓶)、氣密性試驗、試驗、壓力循環試驗等儀器及裝置;
(2)制造單位應當具有批量檢驗試樣制備所需要的加工設備以及試樣檢驗所需要的儀器和設備。






